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台湾自主工会运动史 1987-1989

第四章 生命,法律,权利与现实


· 4-1 工资
· 4-2 漫长的工时
· 4-3 危险讯号——健康与安全问题
· 4-4 全总对安全卫生问题的态度
· 4-5 劳工保险制度
· 4-6 女工
· 4-7 被遗忘的族群:原住民与外籍劳工
· 专题之三:危险的拆船码头
· 专题之四:海中险:远洋渔业的原住民劳工


  30多年来,政府时常夸耀易控制的廉价劳动力,是台湾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种说法下,劳工通常被视为“投资的诱因”或是“有价值的资产”。偶而,当工人被当作人对待时,他们通常被冠上勤奋温顺的字眼。然而,国际间很少听到台湾劳工真正的心声。
  台湾居民大约2000万,有800万人投注劳动市场,其中制造业占35%,服务业(包括传播业与运输业)占42%,2%失对,18.4%分布于农业、渔业和其它初级产业。[11]
  无疑地,在大企业工作的劳工有较高的收入,但根据1983年的统计,受雇于台湾前10大企业的劳工人数只占总劳动力的2.5%,制造业中有22%的劳工受雇于小企业。在115000家制造业中有86%的企业规模属于小型,雇用人数不到30人。[12]
  在台湾,国家也是一个主要的雇主,除公用事业外,政府也拥有一部份重要的产业一些重要行业,如中油、中钢、中船等。在1987年,生产事业中大约有14%是国营。[13]


4-1 工资

  “国外常说,台湾的经济发展是项奇迹。但是看看我们工人,我们得到什么?过长的工时,低廉的工资,我们有权享用的经济发展成果在那里?”—台湾一名工会干部。
  台湾已是一个新兴工业国家(NIC),劳工并非处于贫穷饥荒的境遇,但比起欧洲、北美、日本等地的劳工,他们并不能享受同等的生活水平,虽然台湾60、70年代的雇用极低廉劳力的景象已改善不少,也不再有剥削童工的情形。但工人的劳动条件、生活水平、安全与权利,并未能和工业成就并进发展。许多劳工运动者表示,过去30年劳工薪资的提升远不及台湾经济发展的成长速率。尽管劳工的贡献促成经济发展,但过长工时,极少的福利和危险的工作环境,劳动力的大量付出,只是使生活更加艰辛。
  台湾低工资政策,使得20多年来台湾变成投资者的乐园。在1988年,曾有工会估计,一个四人的家庭每月大约需要20000元,才能维持基本生活:另外,根据官方数据,个人平均月收入约为15000元,两个数据对比后,可推测一个家庭必须要二人工作的薪资,才够维持家计。此外,工会并对官方数据表示异议,据他们的调查,1988年男性平均月薪大约只有13000元左,女性约10000元左右,而且一般而言,制造业劳工收入比其它行业还低。
  虽然政府有最低工资的法令,但这个保障标准低得无比荒谬,使得政府和雇主可宣称很少有违反薪资法令案例,甚至以此标准为借口,不予调高薪资。在1968至1978年10年间,最低工资订在每月600元,在1988年,提升至每月6900元,比起官方统计的月平均收入,足足少了一半。
  整个薪资结构的计算方式极其复杂,项目非常多,以1988年的桃园客运公司驾驶员为例,他们每月底薪只有2000元,甚至台湾10大企业远东纺织集团下的新埔制衣厂,工人底薪只有2100元,其它则以加班费、奖金、各种津贴的名目发给,琳琅满目的项目加起来的总额,才是当月的总收入,而薪资总额即远超过政府最底工资的准备。

 

1987年制造业的平均工时和工资

 

每周工时

每月薪资(美元)*

香港

44.5

398

新加坡

49.2

396

南韩

54.0

380**

台湾

49.0

396

*1987年的外币兑换率计算

**包括家庭津贴与实物补给

资料来源:ILO1988年“劳工统计年报”,表12(制造业每周工时统计)及表17(制造业工资统计)。台湾统计资料根据经建会印行的“1988年台湾统计资料册”。




4-2 漫长的工时


  我的孩子把我当成陌生人。这也没什好奇怪的,如果你也是每天一大早出门、深夜回来的话!况且我还必须周末和国定假日加班,更难和孩子碰面……”,这是一位桃园客运工会领导干部的苦水,他担任驾驶员的工作。
  依官方数据显示,在亚洲工业“四小龙”之中,台湾不是平均工时最长的地区。
  1984年颁布的劳基法规定,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若超过这个基本时数的工作都算加班,必须付给加班费。
  但政府公布的平均工时与劳工自行估计的数据,似乎有极大差异。官方统计在1988年,劳工每月平均工时约为200小时[14]。但劳工以证据说明,那不是事实,以台湾10大企业之一的大同企业集团三峡厂为例,每月工人经常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全国性的调查也有类似的发现,每5名工人中即有2人经常加班,此外,劳动人口中大约有¼,每周工作7天,虽然政府立法规定:劳工每七天至少应休息一天。
  特别是运输业劳工,他们劳动条件非常恶劣,经常一天工作14至16小时,每月只有1或2天的休假。当其它行业劳工享受国定假日时,运输业劳工仍在公路上奔波,也没有补假。尤其货卡车司机,从高雄港口载货到台北,来回需持续驾驶12小时,由南到北一趟车程6小时,卸货后,立刻起程赶回高雄,如此老板便可省下司机南北奔波的住宿费及餐费。在工时过长的压力下,也难怪在1987与1988年间,运输业劳工发动了最激烈的抗争行动。


4-3 危险讯号:健康与安全问题


  就像工时过长的问题,台湾劳工经常处危险且不利于健康的工作环境。根据报告,1980年台湾职业灾害死亡率是英国的7倍,日本的4倍。这个统计恐怕与事实情形还有段距离,因为很多意外事故均未留下纪录,也未报给雇主,虽然劳工法律定有保障工作场所安全的条款,事实上执行成效非常有限。
  只有在1985年时,政府曾扩展工厂安全检查系统,范围包括所有30人以上的公司及矿区。但台湾有86%的公司员工不到30人,所以有极大部份制造业劳工在安全检查系统的保障范围之外。此外,官方对健康安全问题的统计也极不确实,据工业检查员的报告,1985年,遭受职业伤害的受害者约有6816人,其中203人死亡,19人残废。但依劳工保险局的纪录,该年有29167人申请职业伤害给付,其中1341人死亡,5256人残废。这个数据尚不包括未参加劳保的劳工,台湾40%的劳工未参加劳保。
  即使工厂确实有安全检查制度,但上述事实反映登记有案的违法纪录很不正确,政府很少严厉执法,罚款也不多。政府官员表示,他们宁愿以教育雇主的方式劝导,也不主张用惩罚的手段。这种作法造成有些腐败的检查员收受贿赂伪造纪录,直到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时才爆发内幕。
  矿业和拆船业是经常发生严重职业灾害的两个行业。例如,单单在1984年的下半年,就有3次重大煤矿灾变,267名矿工死亡,引起国际舆论注意。政府收回3个矿场执照时,甚至有一雇主非常自信的表示,违规的罚金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只要贿赂地方官员,即使发生过100多人死亡的灾变,几个月后仍可再重新开矿。不久,该矿场又有灾变发生,7名矿工死亡。在1970至1982年间,在台湾每年矿灾死亡人数平均高达73人。


4-4 全总对安全卫生问题的态度


  全国总工会从未参与关心劳工安全健康的问题,不论在1984年的矿灾之前或之后,它都缺席,有位劳工人权者表示:“台湾全总是个阉鸡工会,牠不但没有生殖能力,更糟的是,牠连喔喔叫都不会,如果公鸡晓得农夫要阉割牠的,他应会跑才对,但是,看看我们全总,他是什么德性?”
  远东经济月刊曾批评全总:“台湾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恶劣状况,实由劳工弱势处境间接造成的。”[15]
  全总非常愤怒的响应:“少数的煤矿,通常是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灾变,除此之外,大部份制造业和服务业都有良好的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这封信还说,矿灾后,全总曾立即送慰问信函给罹难家属,并发动捐款活动。
  制造业劳工面临的另一个杀手是职业病。1985年,在生产杀虫剂(Pestrade Paraquat)的产业中,就有60个工人罹患皮肤癌,有时他们甚至被误诊,当作传染性皮肤疾病治疗。虽然政府鼓励外商投资高污染工业,但工作造成的职业病始终没有被正确诊断报导及弥补。
  目前新兴的自主工会尚在发展初期,较少注意健康与安全问题。比较起来,组织力量仍着重于增加工资、加班费、年终奖金及调查工时的议题上。另外有些工会在处理健康与安全问题时,缺少充分的资源、技术与机会,为劳工争取这方面的权益。


4-5 劳工保险制度


  劳工保险制度主要为照顾劳工福利事项而设。依规定,企业雇用劳工5人以上,雇主必须为14至60岁的所有员工投保,若无一定雇主而参加职业工会的劳工,可透过工会加保。这套保险制度包括医疗、失对、老年、生育、伤病、职业伤害等各种给付。
  劳工每月需依月薪的6%~8%缴交保险费用,雇主负责行政程序且负担与劳工相当的保费。(译按:资料有误事实状况是:劳保保险费率,按被保险人当月月投保薪资6%至8%拟定,由被保险人负担20%,雇主负担80%。)雇主为了少缴保费,通常低报薪资,这使劳工获得的权益比事实少,由于劳工未能参与行政作业程序,很难了解其中问题,直到他们需要这些补助时,才发现有所损失。
  据政府统计,只有600万名劳工参与劳保[16]。这表示除公务人员以外,台湾尚有200万名劳工,未参与保险制度,此外,劳工眷属与退休人员也不在劳保制度之内,目前政府正筹划修改劳保,将这两类人口纳入劳保。


4-6 女工


  法律规定,女工和男性享受平等的权利。根据劳基法,女工不因其性别而有差别待遇,同工应同酬。此外,产后妇代表每天有2个半小时的育婴时段。
  但有项调查反映了女工真实情况,也暴露了所谓“权利平等”立法的限制性。女性工作权仍常受到威胁,雇主强迫女工签下契约,在结婚或怀孕时必须自动请辞,有些人或许生产后重返公司,但年资及职务必重新起算。
  很多女工从事服务业,但服务业不在劳基法适用范围。1983年一项研究代表生受雇者的调查显示:43%的女性受雇于服务业。[17]也就是说半数以上女性受雇者未受劳基法保护。更糟的是,劳基法不把兼职工与外包工当作“受雇者”,而台湾却许多妇代表具有这种身份。研究中并指出,21%的女性协助家庭企业但没有任收入[18]。这些在劳基法保之外的女工,不能参加劳保。
  对大部份女工而言,法律上的不利处境似乎有些抽象,但薪资上的差别待遇就非常清楚。占制造业劳动力40%的女性受雇者,他们每周工时只比男性少2小时,但平均薪资却有有男性的⅔。[19]
  大部份新兴工业国的女性劳动市场中,年轻者占大部份。在台湾,半数以上的女性劳工年龄在30岁以下,⅓在20岁以下[20]。这些女性将活动力最强的年轻岁月,投注在工时漫长的工厂与办公室中,当她们结婚、怀孕,甚至只是年纪稍大、工作速度稍慢或美貌不再时就必须离职,而且没有退休金或福利。
  尽管女性劳动条件不好,仍有45%的女性人口加入劳动市场,台湾800万名劳工中,女性劳工即占300万。事实,女性参与劳动市场的比率在过去30年中不断成长。大部份女工集中在纺织对及成衣对。不用说,女性总是集中在薪资最低行业中的最低薪水部门。在1985年,只有14%的女性担任产业中行政管理工作,不到4%的女性担任高阶层次的公职工作。
  雇主控制这些看起来怯弱被动的女工,将她们投入最廉价又无技术的劳动市场。事实上,许多女性把工厂当作学校和婚姻之间的过渡阶段,雇主一方面利用这种感觉,另一方面也加强这种感觉。在加工出口区成立后,许多来自乡村市镇的女性投入劳动市场。
  在1960年代,一些负责招募新进人员的工厂主管,借着和学校校长建立良好斗的方式,在学期终时,经校长同意,在校内公开招揽学生加入工厂。于是,在加工出口区中变化可以看到年轻的少代表提着行子,走下公司的交通车住进工厂宿舍,从那时起,他们将展开她们工作生涯的第一步。
  但这种新的招募方式,未必好用。如果工厂管理方式太严厉,她们就会辞职找寻新的工作机会,不会留在原厂对抗管理者。1960年代,许多女性认为工厂工作低下且无升迁机会,有些人期待婚姻可创造美好远,有些人则晚上补习上课展望将来能晋身委员会领阶级。
  当傅播阶段愈来愈发达,都市化也快速发展时,从乡村移到城市对女工的影响愈来愈小,他们开始为争取权益而抗争,虽然抗争多是针对极不合理的特殊案例,而非普遍性的议题,但女工在新工会兴起的浪潮中已投身参与,在某些案例中还成为主要的领导干部。(见第七章)。
  但无疑地,大部份女工置身于工运之外,台湾也和其它国家一样:工运由男性主导,女性参与率非常低,尤其是领导层。新工会运动,必须要反对这种现象,就像反对全国总工会的形态一样。


4-7 被遗亡的族群:原住民及外籍劳工


  过去几个世纪由于汉民族迁徒到台,30万名原住民中有柡大部份被迫离开家乡。在1949年,国民党政府将这些地区规划为“山地保留地”,但这些土地不适合垦作,因15至34岁的原住民⅔以上远离家乡到城市寻找工作。在都市书他们面对汉民族强烈的歧视,教育机会被剥夺,语言也碰到困难,结果栖身于劳动条件最糟糕的行业,如矿业、渔业和营造业,以微薄的待遇终其一生。而这些行业通常非常危险,是意外灾难比例最高的行业。
  而原住民女性沦落妓女院的比率超过一般正常的比例,有些人在10几岁时便以三年3万到4万的价钱被卖到妓女院,有的甚至以100万元卖断一生。由于从事妓女对后难以恢愎正常工作,加上一般人对妓女的歧视,大部份女性便留下完成契约或永久从事妓女工作。有人指出,年轻原住民女性从事妓女对的情形非常严重,这将原住民后代繁衍发生困难。
  一些教会团体针对原住民权益做了不少工作。天主教和基督教教会成功地传福音给这个缺乏自尊的族群,因此许多原住民成为极虔诚的教徒。但有人批评:“教会始终忙着平抚原住民的伤痛,而不曾教育他们如何站起来,为自己的权利、自己的社会地位而抗争,耶稣的爱事实上腐蚀原住民向前改革的斗志。”在1984年,台湾原住民权利促进会成立,他们发动各种与原住民相关的抗争,包括保护渔业工人及拨救雏妓。
  台湾快速的经济发展,吸引亚洲邻近发展较差国家的劳工。他们以观光护照到台湾,而后滞留此地变作非法工作者。据估计1988年台湾大约有5万名非法外籍劳工,他们大部份来自菲律宾、泰国和燛来西亚。他们多半从事本地工人不愿接受的低薪工作,甚至有时被“签约主”扣留护照,迫使他们继续工作,但由于他们身份并不合法,因此不能循正式管道申诉恶劣的劳动条件。
  在1989年3月,曾有数工会名的非法劳工从大陆福建来台,他们被政府扣留,且遣送回去。他们表示很想留在台湾找份薪水较好的工作。一般相信,一定有某种有组织将其它非法外籍劳工从大陆走私到台湾,填补各种低薪工作的空缺。
  在1989年,政府和雇主宣称劳力严重短缺时,外籍劳工的议题才被正式搬上枱面,在全国工业总会(译按:工业资本家的组织)研究中,802%的受访企业表示,极需进口外籍劳工以解决劳力短缺的问题。劳力不足,也使政府延缓了一些公共建设计划。[21]
  有些工会人士提出要求,外籍劳工的劳动条件与薪资应与本地劳工相同,如此才能使雇主,藉雇用外籍劳工以降低劳动条件的企图不能得逞,此外,也使外籍劳工留在那些本地劳工不愿担任的工作。无论如,目前外籍劳工的问题仍旧未列入新劳工运动的日程表。


专题之3 危险的拆船码头


  在1986年8月11日,高雄拆船码头发生油轮爆炸事件,有16名工人死亡,150名工人受重伤,另外7人失踪。事件主要肇因于,管理者让工人在油轮上使用切割器具,但油轮在卸油后并未清理干净,而主管机关的伪造文件却纪录,所有器具都通常安全检测。工人并未参加劳保也没有任何赔偿的保障。
  通常台湾拆船业主在事故发生后,即召开特别会议协商赔偿问题,8月份的爆炸事件,管理者签证赔120万元,换句话说,每条人命不到美金3000元。
  稍早,同年同一拆船码头,也有一起爆炸事件,8人死亡,还包括一名童工。
  台湾是全世界最大的拆船工业国,但拆船业不可避免的高意外事故发生率,据说是制造业的16倍。然而大部份拆船工人是以日薪计算工币的临时工,半数以上未参加劳保。在1985,拆船工人日薪800元,但他们必须承受每年4个月歇业期的生计负担。很多对者不给受雇者加保,即使工人后来跻身业主的行列,也不会体念过去而有所改善。


专题之4 海中险:远洋渔业的原住民劳工


  远洋渔业包3年常期离开家乡的航程。劳工通常要签下契约成为「合伙人」,但事实,合伙人的身份,只是使劳工适用任何保障「受雇者」的法令。此外,船公司还以后「借支的方式」,使他们与船只的前途紧紧密合,其劳动力就不得不被长期限制。官方数据显示,在1974至1984年间,渔业每年都有近300名劳工死亡。
  经过渔船业主联合会四年的阻挠后,一些渔业劳工终于在1984年筹组一个自己的工会。但渔船主结合国民党地方党部势力,推动资方人马进入工会做代表,前此,工会理事会即未曾运作,只剩一个空壳子。




[11] 《统计年鉴》经建会,台北,1988及《垄断与剥削》台北,1989年6月,第16页

[12] 王宏仁《台湾私人资本的确立与发展》《五月评论》第二期,1988年7月,第51页。永传《我国现行工会决议之检讨与建议》,《劳工之友》月刊,458期,1989年2月,第28页

[13] 经建会,同前书,第89页

[14] 同上书,第17页

[15] 《远东经济评论》1986年4月3日

[16] 《香港时报》,1989年3月1日

[17] 人力资源规划处,《台湾女性劳工之分析》行政院,经建会,1984,第35页

[18] 同上书,第49页

[19] 同上书,第60页,第65页

[20] 同上书,第8页

[21] 《自由中国月刊》,1989年3月6日,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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