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意﹞翁贝托·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1977年)

第十一章 亚细亚社会的种种类型



  在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各个社会之间可以找到重大区别。不同的作者为了说明问题都对此作了分类。

  威特福格尔把亚细亚社会划分为中心地区、边远地区和次边远地区,并把这些主要的等级扩大,成为各种更具体的小类型,最后成为以下的体系。

  第一,中心的亚细亚社会:(a)水利设施密集,水利化农业占主导地位,如埃及;(b)水利设施稀疏,水利化农业不占主要地位,但达到了足以控制水利设施的那些人获得政治和组织上的统治权,例如对农业实行管理的大帝国。威特福格尔说,密集式的结构不是普遍现象而是例外。

  在“密集式”这一类里他又分为持续型(C1)和非持续型(C2),这两者都可分为具有绝对统治权(a)或相对统治权(r)两种形式。因此就产生四种密集式类型,按密集程度依次排列为C1a、C1r、C2a和C2r。

  在“稀疏”类里,他在亚细亚社会中又区分为拥有大型水利设施并至少建立了地区性统治权的(L1)和没有这些条件的(L2)。这两者的水利化密集程度都可以因拥有河堤或拦水坝等防护工程而提高,这以“+防护”的记号表示之。因此就产生了四种稀疏式类型,也按密集程度依次排列,即:L1+防护、L1、L2+防护和L2.

  第二,边缘的亚细亚社会:(a)具有大量水利特点(M1),如辽帝国或玛雅文化;(b)没有或极少水利基础(M2),如拜占庭帝国或莫斯科公国时期的俄罗斯。

  最后,次边缘的亚细亚社会:具有不成套的、分散的水利特点,如史前时期的希腊、米诺斯克里特、伊特刺斯坎社会、在蒙古入侵前的俄国(基辅罗斯)和日本。[1]

  戈德里埃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分为具有或不具有大型公共工程两种。两者都有建筑在对生产社会进行剥削的基础之上的、掌握法定权力的贵族统治,但只是具有大型公共工程特点的那一种才有官僚制度和高度的中央集权。他显然不重视威特福格尔精心设计的分类法,并抨击说:“为了发现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必到处去寻找那种以水利化为主的、官僚制度的和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庞大结构。”他还说:“理论家的任务更应该是对这种生产方式的各种类型——不论有没有大型的建设和有没有农业——进行分类。”[2]我们已经批评过戈德里埃的解释所产生的新单线论的结果,因为这种解释最后会失去马克思始终强调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实际上,正如赖特-米尔斯所说的,如果忘记了马克思主要贡献之一的“历史特定条件的原则”,就不可能了解任何社会。[3]

  多夸对这个问题进行更多区分:在亚细亚生产方式本身内,国家通常通过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而对生产力进行直接干预;在次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国家只在生产关系领域中进行直接干预,控制所有的交换方式并占有多得不相称的剩余产品;而准亚细亚生产方式则是以军事民主制的亚细亚方式进行微弱的、人为的模仿。

  真正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由于国家相应的巨大作用而具有基本的统一性。在某些方面,这一点是有益的;例如,生产力水平往往要比其它的传统社会高很多。在另一些方面却又是有害的,因为它阻碍了这种结构转变为另一种生产方式或走上其它道路。

  准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的亚细亚式是外来的,换句话说,是强加的,它的特点是缺乏统一性,因此它过渡到其它社会形态会简单得多;次亚细亚方式则介乎两者之间。

  各种亚细亚方式得典型如下:中国和埃及是亚细亚方式,俄国和波斯是次亚细亚方式而七世纪时在中国盛唐时期影响下得日本则是准亚细亚方式。多夸还谈到欧洲历史上的一种伪亚细亚方式以说明亚细亚模式的强大文化影响,它并不具有什么真正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础,只是在欧洲某些危机时期才出现过,如古希腊时期或晚期的罗马帝国或拜占庭帝国。

  然后他对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作出了分类:首先是灌溉设施大量集中的社会,如埃及;接着是局部灌溉设施已达到某种主要的程度,如中国;或甚至具有普遍性,如印度和锡兰;最后则是局部灌溉设施占主导地位,达到了可以成为次亚细亚式的社会,如波斯。然而他的这种分类过于机械,因为他忽视了其重要性不亚于灌溉的别的条件的差异,例如领土面积大小、气候类型等;这些条件如果包括在内,他对波斯和锡兰的判断就必须颠倒过来。

  多夸还从另一个角度加以区分:河流国家,例如确实是建立在尼罗河流域的埃及;宫殿国家寺庙国家,例如在美索不达米亚历史上显而易见;以及国家城市,例如在印度和柬埔寨建立的;这同希腊的城邦不同,因为在亚洲,是国家产生了城市,而不是城市产生了国家。

  多夸的另一种分类更令人感兴趣。他在埃米尔·德尔克海姆和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分类法的基础上作了一些适当修改,他把亚洲的社会作了对比:机械的神权社会,如印度和柬埔寨;有机的官僚社会,如中国和越南。前者,与其面积相应,具有普遍的局部灌溉设施,特点是永久的封建性(勿与封建制度相混淆)。后者则有普遍的集中灌溉设施但断断续续地带有封建性——换句话说,即不时出现的封建性。机械的神权社会是自然经济并以实习集团地分工为主,完全是神权政治和种姓制度的倾向。[4]这种分类法尽管引人入胜但也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它不能适用于埃及,埃及无疑是历史上有名的以神权政治和种姓制为基础并在集中的灌溉体系下建立起来的社会,同时又具有一个有机的官僚结构和仅仅是不时出现的封建性。柬埔寨的情况也是这样,柬埔寨在从印度教到佛教的转变过程中,寺庙的经济活动减少了,更直接的国家的剥削代替了印度式的简介剥削方式。[5]所有这些都要求有一种比上述的分类法更复杂的说明。

  就我们来说,虽然有时利用上述分类中的这一种或那一种,但我们只准备区分亚细亚方式中的强变体弱变体:前者是有机的官僚社会,其灌溉设施至少带有集中化的倾向,如埃及、中国和越南;后者是机械的神权社会,具有相当规模的地方性农业。此外,我们应注意到亚细亚方式的强变体具有强大的内聚力,而且这种倾向定期地坚持反对封建领主的倾向或至少反对地方割据。从这种分类法的角度来看,印度和中国的不同命运具有明确的重要意义。




[1] 威特福格尔:《东方专制主义》,第6章。

[2] 戈德利埃:《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载《亚细亚生产方式》。

[3] C. 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

[4] 多夸:《早期的阶级社会》,第152页-159页。并参阅《历史问题》。这些分类中有一些已为其他学者概括地谈到过。马克斯·韦伯给印度下的定义是:“典型的世袭的神授权能之乡”,中国则是“祖传的官僚体制”(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J·温克尔曼:《经济与社会》(1956))。利奇说,“过去2500年以来,在南亚占主要地位的政治模式不是中国而是印度,盛行的权力型式不是官僚体制而是神授权能的型式”(前引利奇书,第4页)。
  而巴拉兹在1952年提醒人们回顾中国断断续续地进入封建诸侯制的倾向(参阅巴拉兹:《官僚化的天朝》)。

[5] 前引塞多夫书(见注18),第84页;《论“亚细亚生产方式”》第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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