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奥格斯特·倍倍尔 -> 《妇女与社会主义》(1879年)
第九章 家庭的解体
1.离婚增加
国家和教会在这类“神圣婚姻”中起着根本不是什么光彩的作用。尽管负责完成婚姻的国家官员或僧侣明明知道,站在他们面前的一对新人是用肮脏卑劣的手段撮合的;尽管一目了然,双方无论年龄,无论身体素质和精神素质都不相匹配;尽管比如说,新娘20岁,新郎70岁,或者反过来;尽管新娘年轻美丽、活泼爽朗,而新郎年老体衰,愁闷优郁,国家或教会的代表都全不介意,他为这种婚姻“祝福”。为这一“神圣仪式”支付的钱愈多,他们的“祝福”就愈庄严隆重。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结果表明,正像每个人包括不幸的牺牲者本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妇女)所预料的那样,这样的婚姻是一种非常不幸的婚姻。于是一方决定离婚,这时,国家和教会事先并不过问是爱情和道德,还是赤裸裸的肮脏的利己主义把双方结合起来,却百般制造困难,加以阻挠。这时,他们认为,道义上的厌恶不是离婚的充分理由,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证据,也就是使离异的一方在舆论面前丧失名誉或人格的证据,否则不能离婚。天主教教会一般不准离婚,除非教皇特许。但得到特许十分困难。即使准许,也只是准许分吃分住而已,所以所有天主教教徒在这方面所受的痛苦最甚。德国的民事法典给离婚设置严重的障碍。例如它取消了双方同意便可离婚的规定,而在过去,这是普鲁士邦的法律所允许的。但是根据普鲁士邦的法律的这条规定宣布的离婚数目相当可观,在这些双方同意离婚当中往往有些是有重大原因的,只是考虑到会给有过失的一方造成损害而故意不提。例如,在1886至1892年间,柏林共有5623件离婚案,其中有1400件,即大约25%是双方同意离婚的。在许多场合,只有当离婚的原告自获得有关离婚理由的知识(德国《民法典》第1565—1568条)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离婚,离婚方可允许。普鲁士邦的法律规定的期限是一年。比如一个年轻的妻子婚后不久就发现她嫁给一个没能力当丈夫的男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她在半年之内提出离婚是太过分了,因为这需要有一定的道义力量。阻挠离婚的理由有:“只有尽量造成离婚困难,才能避免日益增多的家庭解体和重新巩固家庭。”这是一条使内部矛盾愈演愈烈的理由。已经破裂的婚姻,如果不顾夫妻间内心的疏远和相互的反感,强迫他们留在一起,也是难于恢复的。这种靠法律来维持的状态根本不合乎道德。结果在很多场合不得不编造出一些使法官不得不重视的离婚理由,而这样做对国家和社会都不利。分吃分住是对天主教教会的让步,而这是从前的民法所没有的。如果婚后由于一方有缺陷而无子女,这也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民法典》第一五八八条还作出如下规定:“教会对婚姻履行的各项义务同本条款(于婚姻的条款)的条文不相抵触。”这一规定是对教会作出的让步。这一条文虽然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但很能说明在20世纪初期的德国占支配地位的精神。承认给离婚制造困难是为避免家庭的不断解体,我们就感到足够了。
于是,人们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一生都相互拴在一起。一方成了另一方的奴隶,并且为了尽“婚姻义务”不得不屈从对方也许比打骂和虐待更加令人厌恶的拥抱。曼特加萨说得对:“最大的折磨,莫过于一个人不得不忍受所不爱的人的爱抚……”[1]这样的婚姻难道不比卖淫更糟糕?卖淫的女人在某种程度上还有逃避其可耻营生的自由。如果她不是住在妓院里,她就有权拒绝她出于任何原因感到不喜欢的人的拥抱。但被卖给人家的妻子则必须任凭丈夫拥抱,哪怕她有千百条理由仇恨他,轻视他。
如果双方一开始就明白,自己的婚姻是金钱婚姻或等级婚姻,那么情况要好得多。这样他们就会相互适应,并订一个共同生活的条约。他们不愿意争吵,特别是为了子女也不得不避免争吵,尽管子女们看到父母虽然还没有达到公开敌视、吵架和怨恨的地步,但过着冷淡和毫无爱情的生活,因而极为痛苦。为了避免物质上受到损失,双方也往往互相适应。各种离婚案件表明,丈夫的行为通常是引起婚姻冲突的原因。如果他对婚姻感到不满意,感到不能满足他的要求,他可以利用一家之主的地位到其他地方寻找补偿。而妻子却不能越雷池一步,一方面,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她作为受孕的一方,这样做危害较大;另一方面,任何对婚姻不忠的举动都构成犯罪,为社会所不容。“失贞”的只是妇女,不论她是正妻、寡妇和处女,男人做同样的事最多是“不检点”。对此类事情的处理完全因人而异,要看当事者是男人还是女人,而且通常正是妇女自己对待“失足”的姐妹最严厉、最无情。[2]
通常,妇女只是在丈夫严重不忠和自己遭受虐待的情况下,才决心提出离婚,因为她们大多在物质生活上处于依赖状态,不得不把婚姻当作谋生手段;另外,作为离了婚的妇女,她们的社会地位就没有什么值得羡慕的了。她们被看作是所谓的中性人。尽管如此,提出离婚的大多数是妇女,这足以证明,妇女在道德上忍受着多大的痛苦。在法国,还在新离婚法生效(1884年)之前,绝大多数分吃分住的要求是妇女提出的。只有当丈夫违反妻子的意愿把其情人带入夫妇卧室,妻子才能对丈夫提出离婚。平均每年提出分吃分住要求的数字如下:
年代 | 由妻子提出 | 由丈夫提出 |
1856—1861年 | 1729 |
184 |
1861—1866年 | 2135 |
260 |
1866—1871年 | 2591 |
330 |
1901—1905年 | 2368 |
591 |
但是,不仅绝大多数的要求是妇女提出的,而且数字表明,这种要求一个时期比一个时期逐步增多。在其他国家,根据现有的可靠资料可以看出,大多数离婚要求也是由妇女提出的。从下列表格中可以作出比较。[3]
国别 | 年代 | 提出离婚的百分比 |
| | 丈夫提出 | 妻子提出 |
夫妻双方提出 |
奥地利 | 1893—1897年 | 4.4 |
5.0 | 90.6 |
罗马尼亚 | 1891-1895年 | 30.6 |
68.9 | 0.5 |
瑞士 | 1895—1899年 | 26.4 |
45.4 | 8.2 |
法国 | 1895—1899年 | 40.0 |
59.1 | ― |
巴登 | 1895—1899年 | 36.0 |
59.1 | 4.9 |
英格兰和威尔士 | 1895—1899年 | 60.4 |
396 | ― |
苏格兰 | 1898—1899年 | 43.3 |
56.7 | ― |
提出分吃分住要求的百分比如下:
国别 | 年代 | 由丈夫提出 | 由妻子提出 |
夫妻双方提出 |
奥地利 | 1897—1899年 | 4.9 |
16.6 | 78.5 |
法国 | 1895—1899年 | 15.9 |
84.1 | ― |
英格兰和威尔士 | 1395—1899年 | 3.0 |
97.0 | ― |
苏格兰 | 1898—1899年 | ― |
100 | ― |
我们现在掌握的美国40多年的统计材料表明,那里的离婚讼诉情况如下:
年代 | 由丈夫提出 | 百分比 |
由妻子提出 | 百分比 | 总计 |
百分比 |
1867—1886年 | 112540 |
34.2 | 216176 |
65.8 | 328712 |
100 |
1887—1906年 | 316149 |
33.4 | 629476 |
66.6 | 945625 |
100 |
1906年 | 23455 |
32.5 | 48607 | 67.5 |
72062 | 100 |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2/3以上的离婚诉讼是妇女提出的。[4]意大利也有类似情况:
年代 | 由丈夫提出 | 由妻子提出 |
由夫妻双方提出 | 总计 |
1887年 | 241 |
593 | 414 | 1221 |
1904年 | 454 |
1142 | 507 | 2103 |
统计表明,大多数离婚诉讼是妇女提出的。它还表明,离婚数目迅猛增长。在法国,自1884年实行新离婚法以来,离婚数目逐年显著增加。各个年份的离婚数目是:1884年1657,1885年4123,1890年6557,1895年7700,1900年7820,1905年10019,1906年10573,1907年10938。
在瑞士,离婚数目也在上升。离婚数目在1886—1890年每年平均为882,1891—1895年每年平均为898,1897年1011,1898年1018,1899年1091,1905年1206,1906年1343件。
在奧地利,1899年的离婚数目为856,分居133。1900年分别是1310和163,1905年分别是1885和262。在不到10年时间,离婚和分居的数目增长了一倍以上。在维也纳,1870—1871年的离婚数目是148,并逐年增如,1878—1879年增至319。维也纳是一个以信仰天主教为主的城市,离婚十分困难;尽管如此,一位维也纳法官在80年代中期就说过:“抱怨婚姻破裂同抱怨玻璃窗被打碎一样多。”
美国的离婚数目是:1867年9937,1886年25535,1895年40387;1902年61480,1906年72062。假如1905年的离婚数目同居民数量的比例仍与1870年一样,那么,1905年的离婚绝对数目应当只是24000,而不是实际达到的67791。那里的离婚数目总共是:1867—1886年328716,1887—1906年945625。总的说,美国的离婚无论是绝对数目还是相对数目都是最多的。每10万对夫妇的离婚数目是:1870年81,1880年107,1890年148,1900年200。美国的离婚比其他国家多的原因,一是在美国各州离婚比其他大多数国家容易,二是那里的妇女比其他国家的妇女更加独立,因此受到丈夫的虐待比较少。
在德国,1891—1900年依法判决的离婚案件数目如下:
年代 | 数目 | 年代 |
数目 |
1891年 | 6678 |
1896年 | 8601 |
1892年 | 6513 |
1897年 | 9005 |
1893年 | 6694 |
1898年 | 9143 |
1894年 | 7502 |
1899年 | 9563 |
1895年 | 8326 |
1900年 | 7928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从1899年到1900年,离婚数目减少了1635件,因从1900年1月1日起,规定限制离婚的《民法典》开始生效。但是生活胜于法律。从1900年到1902年离婚数下降了,但此后又逐年不断迅速上升,原因是经常应用《民法典》第一五六八款(婚姻关系破裂的条款)。1900年以后离婚数目大增从下表可看得十分明显。
年代 | 数目 | 年代 |
数目 |
1901年 | 7964 |
1905年 | 11147 |
1902年 | 9059 |
1906年 | 12180 |
1903年 | 9933 |
1907年 | 12489 |
1904年 | 10868 |
| |
在萨克森,离婚数目虽有波动,但也呈上升趋势。
年代 | 离婚数目 | 每10万对夫妇的离婚数目 |
1836—1846年 | 356 |
121 |
1846—1850年 | 365 |
121 |
1871—1875年 | 581 |
122 |
1891—1895年 | 921 |
138 |
1896—1900年 | 1130 |
151 |
1901—1905年 | 1385 |
168 |
在普鲁士,每10万对夫妇离婚的数目每年平均是:1881—1885年67.62,1886—1890年80.55,1891—1895年86.77,1890年101.97,1905年106,1908年121。
这是相当大的增长。离婚的增加是一种国际现象。各国每10万缔结的婚姻每年平均通过离婚或分居而解除的数目如下:
国别 | 1876—1880年 | 1881—1885年 |
1886—1890年 | 到本世纪末 |
奥地利 | ― | 19.4 |
19.7 | 31 |
匈牙利 | 31.6 | 30.4 |
30.5 | 58 |
罗马尼亚 | 37.3 | 52.3 |
73.1 | 98 |
意大利 | 11.8 | 11.3 |
10.6 | 15 |
法国 | 33.9 | 75.9 |
80.9 | 129 |
英格兰和威尔士 | 6.5 | 7.4 |
7 | 10.6 |
苏格兰 | 12.3 | 13 |
16.7 | 26 |
爱尔兰 | 0.6 | 0.4 |
1.1 | 1 |
比利时 | 25.5 | 31.9 |
43 | 72 |
荷兰 | ― | ― |
― | 78 |
挪威 | 13.9 | 12.1 |
19.3 | 33 |
瑞典 | 28.5 | 28.6 |
31.6 | 45 |
芬兰 | 16.1 | 7.8 |
10.0 | 29 |
瑞士 | 220 | 200 |
188 | 199.9 |
如果有人想从各国离婚数字相差悬殊中得出各种不同的“道德状况”好坏的结论,那是荒谬的。谁都不想断言,瑞典人比英国人有多4倍的离婚原因。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各国的立法,有些国家的立法对离婚限制得严,有些国家则时严时松。[5]其次才能考虑道德状况,就是说考虑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否合乎男人或女人所认为的平均标准。然而上面的数字证明:总的说,离婚的增长速度比人口的增长速度快,离婚在增多而结婚却大大减少。关于这一点,下面还将阐明。
夫妻在年龄上的巨大差别,丈夫比妻子大得多,或者妻子比丈夫大得多都对离婚有很大影响。下面根据瑞士官方统计制成的表格可以证明这一点。
每10万对夫妇每年因
年龄差异而离婚的数目 | 1881—1890年 |
1891—1900年 |
丈夫大于妻子26岁以上 | 271 | 328 |
丈夫大于妻子11至25岁 | 189 | 198 |
丈夫大于妻子1至10岁 | 193 | 181 |
夫妇同岁 | 195 | 190 |
丈夫小于妻子1至10岁 | 226 | 226 |
丈夫小于妻子11至25岁 | 365 | 431 |
丈夫小于妻于26岁以上 | 759 | 870 |
萨克森1905—1906年和普鲁士1895—1905年的资料[6]都说明了提出离婚的各阶层居民的职业类别:
职业 | 每10万已婚男子每年的离婚数 |
农业和林业 | 萨克森 | 普鲁士 |
| 59 | 34 |
工业 | 220 | 158 |
商业和交通 | 297 | 229 |
公职和自由职业 | 346 | 165 |
上表表明,离婚最多的,在萨克森是公职和自由职业人员,在普鲁士是商业和交通业人员。占第二位的在萨克森是商业和交通行业人员,在普鲁士是公职和自由职业人员。占第三位的,在萨克森和普鲁士都是工业部门人员,数目分别是220和158。离婚数最低的是农业人员。城市居民的离婚数比农村居民的离婚数增长迅速,说明随着全社会的日益工业化和公众生活的日益不安定,婚姻关系日益不稳,破坏婚姻的因素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它还证明,越来越多的妇女决心摆脱不堪忍受的桎梏。
2.有产者的婚姻与无产者的婚姻
随着生存斗争的日益加剧和婚姻日益成为金钱买卖婚姻,婚姻的不幸有增无减,婚姻日益腐败。由于维持一家生活变得日益困难,许多男人干脆不结婚。于是,妇女只能在家管家务,妇女必须在家当贤妻良母这类话越来越成为亳无意义的空话。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助长婚外满足性交,并使妓女人数激增;用非自然的方式满足性需求的人数也增加了。
在有产阶级那里,妇女完全像在古希腊一样,往往被贬低到只是生产合法子女的机器、守家妇或荒淫毁身的丈夫的女看护。丈夫们为寻欢作乐和满足情爱欲望而养情妇,即我们这里所说的妓女或妾。她们都住在最豪华的市区。其他没钱养情妇、纳妾的人,就同婚前一样去狎妓;他们一心想着妓女而不是自己的妻子;他们同妓女同欢共乐,而一部分妻子竟不可救药地视之为正常。[7]
因此,在社会的上层阶级中,造成婚姻弊端的主要原因是金钱婚姻和等级婚姻。而这些阶级的生活方式又使婚姻情况越发糟糕。那些常常游手好闲和行为堕落的妇女也是如此。她们的精神食粮常常只是暖昧小说、淫秽读物、轻浮的戏剧、肉麻的音乐、刺激神经的饮料、各种丑闻议论。她们或者是由于百无聊赖,而乐于干男人更乐于干的种种风流韵事。她们赶往一个又一个地方寻欢作乐,在一个又一个地方沉湎酒宴。为了消除冬季的疲劳,为了寻找新的乐趣,她们在夏天急急忙忙奔向海水浴场和避暑胜地。这种生活方式自然引出一桩桩风流韵事,你引诱我,我引诱你,如此等等。
下层阶级几乎不知道金钱婚姻。工人通常出于爱慕而结婚,但也不是没有妨碍婚姻的动机。子女过多使人操心劳苦,常常是使人受穷。疾病和死亡是光顾工人家庭的常客。失业使困苦无以复加,许多情况使工人的薪金减少,或者一时损失精光。商业和工业危机使工人失业;新机器或新的劳动方法的使用把工人作为多余人拋到街头;战争、不利的关税和通商条约、新间接税的实施以及企业主独断专横的处罚等等都会使工人生活无着或者遭到严重损害。世间风雨,不时袭来,使工人不时或长期或短期成了失业者,就是说成了饥民饿汉。朝不保夕是工人生活的特点。时乖命蹇使人恼怒、郁闷和痛苦。这种情绪首先在家庭生活中爆发,因为无法满足每日每时的种种生活必需,口角和吵闹时常发生,结果是婚姻破裂和家庭解体。
要么就是丈夫和妻子都去打工,让孩子们自己管自己,或者把他们交给自己也还需要照看和教育的哥哥姐姐们照看。到了中午,如果父母一般说还有空赶回家来,就匆匆忙忙囫囵吞枣地吃顿可怜的午餐。但许许多多的父母因工作地点离家远或午间休息时间短不能回家吃饭;到了晚上他们才双双拖着一身疲惫回到家里。但他们回到的家不是一个温馨舒适的家,这个家又窄又脏,往往是既不通风又缺阳光,往住在里面根本没有起码的舒适感。住宅日见奇缺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可怕灾祸是我们的社会制度最黑暗的方面之一,这种社会制度产生难以数计的灾难、不良现象,甚至犯罪。各城市和工业地区的住宅奇缺,尽管有种种的试图,但依然逐年加剧。越来越广泛的居民阶层,包括小手工业者、官员、教师及小商人等都有房荒的感受。工人的妻子傍晚疲惫不堪地回到家里,但还有没完没了的活等着她做,要把最必要的家务办理妥当,她也要忙得不可开交。她急急忙忙哄孩子们上床睡觉,然后坐下来缝缝补补到深夜。没有人同她促膝谈心,也没人给她一点安慰鼓励。丈夫往往没有知识,妻子知之更少,他们可以说的那一点事,几句话就说完了。丈夫去小酒馆找家里找不到的乐趣;他在那里喝酒,哪怕暍得很少,但对于他的家庭状况来说,花费也是太大了。有时他染上赌博的恶习,即使上流社会也要为这一恶习付出许多牺牲,所以他赌输的钱比他喝酒的钱更多。这时妻子就坐在家里恼怒不已;她得做牛做马,没有喘口气的时间,不能休养。丈夫却尽量利用他生为男人所得到的自由,于是出现夫妻不和。如果妻子不那么尽职,放工后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家里以后,晚上理所当然地休息一下,那么,家就会一团糟,就会穷上加穷。尽管情况是这个样子,可我们这里的人们还说:我们生活在“世界上最好的地方”!
这样,无产者的婚姻状况越来越坏。甚至就业景气时期也有瓦解家庭的作用,因为在这样的时期,工人被迫在星期天也去劳动,被迫加班加点地干活,他们呆在家里的时间都被剥夺了。在很多情况下,工人往返工作场所要化好几个钟头;想在中午休息时间回家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每天清晨,孩子们还在熟睡,他们就早早起床了;每天傍晚,孩子们又是熟睡了,他们才迟迟回到家里。数以千计的工人,尤其是较大城市的建筑工人由于工作地点离家很远,整整一个星期不能回家,只有周末才同家人团聚。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生活能好吗!何况使用女工的地方越来越多,尤其是纺织工业部门,数以千计的蒸汽纺织机和纺锤机是让廉价的女工和童工开动的。这里出现同以前完全相反的景象。妇女和儿童到工厂做工,男人丢饭碗呆在家里料理家务并不罕见。“在克姆尼茨地区的上浆厂里有许多妇女,她们冬天才在这里干活,因为她们的丈夫——手工工人、泥水匠、细木工匠等等冬天没有或只有很少的活可干。在另外一些地区建筑工人的妻子也在冬天的几个月里到工厂打工。妻子在家,丈夫操持家务是常有的事。”[8]在北美,由于资本主义迅猛发展,欧洲工业国家的全部弊端以更大的规模呈现出来,人们给上述情况引起的社会现象起了一个非常形象的名称,把主要是妇女做工,而丈夫在家操持家务的工业地区叫作“她镇”即女人镇[9]。
今天已普遍承认妇女可以从事所有工商业的职业。唯利是图的资产阶级社会早就看出,女工听话好使唤,不计较,是比男人好剥削的对象[10],所以乐于使用女工的职业部门和工种逐年增加。机器的广泛使用和改进、工序因越来越细的分工而简化、资本家之间和争夺世界市场的各工业国家之间日益剧烈的竞争,都促进着妇女劳动力的进一步使用。这是所有工业国家共有的现象。但是,随着女工人数的增多,她们日益成为男性工人的竞争者。工厂视察员在报告中表示的大量意见以及有关女工从业的统计资料都可证明这一点。
在那些女工占压倒多数的工业部门,如制衣和洗涤工业部门做工的妇女,尤其是在自己家里为厂主做工的妇女,处境最为糟糕。1886年联邦议会关于制衣业和洗涤业女工状况的调查报告表明,这些部门的女工由于工资少得可怜而不得不以卖身为副业。
在我们的基督教国家里,在基督教适用的地方通常找不到基督教,在基督教多余和有害的地方却找得到基督教。我们这个基督教国家,它的所作所为同信基督教的资产阶级一模一样;这对于那些了解基督教国家只是信基督教的资产阶级的小伙计的人来说是不足为奇的。国家很难下决心制定出限制过分延长女工劳动时间和禁止童工劳动的法律,国家也没有给它的许多官员足够的星期日休息时间,没有为他们规定正常的劳动时间,使他们的家庭生活受到损害。邮局、铁路以及监狱等部门的官员经常不堪忍受地超时工作,而他们的工资收入却与之成反比。
此外,工人、下等官员和小人物的工资收入同房租相比实在太低,他们必须紧缩开支。于是住宅接纳或男或女的寄宿者,有时是男女寄宿者同住在一起。[11]老老少少不分性别都住在一间十分拥挤的房子里,常常遇见男女间隐秘之事。这对羞耻心和道德感有什么影响,许多骇人昕闻的事可以说明。人们纷纷议论的年轻人越来越粗野蛮横,主要是城乡的这种环境造成的。做工谋生对儿童又会产生什么影响呢?在生理上和道德上都对他们产生了想象不到的极坏的影响。
在工业部门做工的已婚妇女也越来越多了,这给她们带来致命的后果,特别是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她们在妊娠期间往往染上许多疾病,这不论对胎儿还是对母亲的身体都造成极大危害,常常出现早产和死胎现象。孩子一出世,母亲就必须尽快去工厂复工,以免被其他竞争者占了她的位置。这样做的必然结果是婴儿得不到细心照料,婴儿饮食不当,甚至根本缺乏营养。为了让婴儿安睡,甚至喂含鸦片的麻醉剂。进一步的后果是大批孩子死亡或者孱弱、畸形,总之是种族退化。许多孩子是在既无父爱也无母爱,甚至不知父母之爱为何物的环境中长大成人的。瞧,无产者就是这样生,这样活,这样死的。因此,国家和社会对粗野、不讲道德和犯罪等行为的不断增加,有什么可感到奇怪的呢!
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期,由于爆发北美奴隶解放战争,英国棉纺织厂成千上万的女工不得不失业在家。与此同时,医生却惊奇地发现,尽管人民生活极端贫困,婴儿的死亡率却有所下降。原因在于,孩子由母亲哺乳,得到了从未有过的精心照料。70年代危机中,医生们在北美,尤其在纽约和马萨诸塞州也发现了同样的事实。失业迫使妇女们在家闲居,有时间照料子女。人们从瑞典总罢工期间(1909年8月和9月)也看到了类似情况。在斯德哥尔摩和瑞典的其他较大城市,死亡率长期以来没有像大罢工的几周里下降得那么明显。斯德哥尔摩最负盛名的医学权威之一认为,死亡率下降和健康状况良好这种令人满意的情况无疑同大罢工有直接关系。最重要的是,在罢工期间,大批群众组成了“闲人大军”,有机会几乎整天不断地徜徉在白云蓝天之下,接触新鲜空气,这当然对身体健康非常有益。不论对劳动场所作出多么详细的卫生规定,劳动场所空气一般说来总是十分污浊,或多或少地有损健康。罢工期间禁酒的意义,也不可低估。
浪漫派国民经济学家把家庭工业的状况描绘成一派田园风光,然而家庭工业的状况并不好多少。除男人外,妇女也从早到晚在这里不停地劳动,他们的子女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干活。丈夫、妻子、全家人和几个帮工统统挤在很狭窄的房子里,夹在废料堆之间,吸着烟尘和臭气苦苦度日。卧室就是起居室和劳动场地。哪怕其中只有一部分人住在里面,一般说,这个不通风的黑暗洞穴对健康也是很有害的。
生存竞争的日益艰难,也常常迫使女人和男人去做一些在其他情况下讨厌做的事。1877年在慕尼黑警察局注册并接受监督的妓女中,至少有203人是工人和手工业者的妻子。还有难以数计的已婚妇女因穷困所迫避开那深深损害羞耻心和人的尊严的警察监督,卖身求生。
[1] 见《爱情生理学》。
[2] 亚历山大·大仲马在他的《阿尔丰斯先生》中说得很对:“男人有两种道德,对自己是一种,对女人又是一种;对自己的那种是准许他去爱一切女人,对女人的那种是准许她只能爱一个男人,作为对她永远失去自由的补偿。又见《浮士德》中甘泪卿的自叹。
[3] 格奥尔恪·冯·迈耶尔:《统计学与社会学说》,1909年蒂宾根版第3卷第253页。
[4] 《结婚和离婚(1887—1906)》,1908年华盛顿调查局公报第96号第12页。
[5] 在英国,离婚是富人的特权。诉讼费如此之高,没钱的人几乎不可能打离婚宫司,因为要离婚非前往伦敦不可。全国只有唯一的一个离婚法庭,它设在伦敦。
[6] 保尔·科尔曼:《萨克森离婚状况》,见《萨克森邦统计局杂志》1907第2期。F. 屈奈尔特:《1895至1905年普鲁士离婚运动》,见《普鲁士邦统计局杂志》1907年第2期。
[7] 毕歇尔在我们多次引用过的著作《中世纪的妇女问题》中,对婚姻和家庭生活的瓦解感叹不已;他遣责在工业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妇女劳动,要求“妇女返回自己的领域”,即返回家里,认为只有在那里她们才能创造自己的“价值”。他认为现代妇女朋友的追求“浅薄”,最后他希望:“尽快转入正轨”,但他本人显然没有能力指明有效的途径。这是从资产阶级立场出发不可能做到的。婚姻状况同整个妇女的处境一样,都不是任意造成的,而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文明的发展也是拫据内在的规律完成的。
[8] 《技术与家务》,1909年8月版第377页。
[9] 1893年的《列维斯特杂志》对此有如下记载:“缅因的工厂村的特色之一是有一类男人可以非常合适地叫做‘家庭主夫’。几乎每一个发达的工业城市都有大批这类男人。如果有人在午饭后不久去造访他们的家,就会看到他们正在围着围裙洗碗。在其它时间去造访就会看到他们正在整理床铺、给孩子洗澡、清扫或做饭……这些男人操持家务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的妻子在工厂做工赚的钱比他们多,妻子外出做工省钱。”
[10] “工厂主伊·先生对我说,他只使用妇女来操纵他的机械织机;他喜欢使用已婚的妇女,恃别是必须养家活口的妇女;这种妇女比未婚的妇女更专心更听话,她们不得不尽最大努力去取得必要旳生活资料。这样一来,美德,女性特有的美德,反而害了她们自己,她们恭顺温柔的天性,竟成为她们受奴役和受苦难的手段。”引自艾释黎勋爵1844年关于“十小时工厂法案”的演说。见马克思的《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41—442页注。
[11] 普魯士人口调查结果表明:在1900年,有3467388人同户主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在整个普魯士,这些同户主无关的外来人差不多有1/4是借宿者和同居人(租房者378348人,寄宿者455322人)。在农村,这些人仅占1/7,在城市则占1/3,而在柏林是一半以上(租房者57180人,寄宿者99795人)。E.. v. 迈耶尔:《统计学与社会学》,1909年蒂宾根版第3卷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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