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族政体中,任命特定个人成为贵族,完全取决于最高议事会的意志和自由选择。因此,投票权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绝对不是世袭的,而且任何人都不能凭借法律要求得到那种权利。但是,在我现在要讨论的(民主)国家里,情况正好相反。在这里,凡是父母享有公民权的人,或出生于国内的人,或很好地服务国家的人,或因法律承认的其他理由而具有公民权的人,所有这些人,我要说,都可以合法地要求在最高议事会上投票的权利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除非他们是罪犯或声名狼藉者,否则不能否认他们的权利。
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宪制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年长者,或达到法定年龄的长子,或是向国库缴纳一定金额者,才有权利在最高议事会上投票或掌管公共事务,那么,即使由于这类规定,其最高议事会可能比前述的贵族政体中的最高议事会小,这个国家仍然必须被称为民主政体。因为其被任命统治国家的公民并非由最高议事会择优遴选的,而是依法委派任职的。(《政治论》XI.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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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最有助于实现我的目标:讨论一个国家中自由的好处。因此我忽略了其他政体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我们再无必要为探究其权利而了解这些政体是如何产生的——现在仍经常产生,因为我刚才的论述已经说得足够清楚了。因为,无论谁享有主权,无论是一人、少数还是全体,无疑都有一种按其任何意愿发号施令的完善权利。(《神学政治论》X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