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德〕考茨基 -> 《近代农村经济的趋向》(1898)

Ⅰ.资本主义的农村经济


(1)价值
(2)剩余价值和利润
(3)差额地租
(4)绝对地租
(5)地价


(1)价值


  要使农村经济从封建时代发展的程度提高到现代那样的高度,并使它能继续不断地随着现代技术和经济的进化而发展;那么在过去和现在都需要货币——需要很多的货币,这是异常显明而用不到任何证明的。例如十九世纪时的英国,从一八三五到一八四二的七年中,只是用在土地的排水建设上,已花了一万万以上马克;更从一八四六到一八五五的九年中,又花了五千万以上马克。而且这五千万马克的钱只把1,365,000英亩的排水设置弄好;可是当时需要排水的土地还有21,525,000英亩呢。

  经营现代的农业,不可没有货币,或可以说不可没有资本;因为在现代的生产方法底下,不论多少货币,只要不是作为个人消费之用的,都可以而且往往会变成资本,变成可以产生剩余价值的价值。

  所以现代的农业经营,也就是资本主义的经营。它同样地具备着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中所有的一切特征;可是这些特征却具着特殊的形式。要说明这些形式,我们必须在这里稍稍涉及抽象的经济学;并须将我们的立场,即马克思的价值论,剩余价值论,以及利润和地租论的立场简单地叙述一下。自然,我们要叙述的只能限于主要的部分;同时要使那些没有研究过马克思的三卷《资本论》而愿意更深入地去了解本章中主要问题的人们,能更进而去研究这三卷巨著。

  我们在现代的农业经营中发现出二个主要的事实:一是土地的私有权,一是农产的商品性。本节所研究的对象就是农产的商品性以及它所产生的一切结果。商品是什么?商品就是人类劳动的生产品,它并不是为了供给生产者自己的消费而制造的,也并不是为了无报酬地送给自己家庭以外的人而制造的;它对于生产者自己是不需要的,所以要把它去换取生产者自己所需要的生产品。

  把一定量的商品去换取另一定量的商品的这种交换关系,在最初还不过是一种很偶然的事情。后来随着商品生产的愈益发展,更随着交换事实的愈加增多,这种交换关系就愈加消失其偶然性,而愈加现出其某种规律性;商品在某种条件下就能得到某种交换价值。商品生产更往前发展,交换就变成买卖;就是某种特殊的商品变成了货币商品,它是每个人都能使用的,每个人都愿意将他自己的生产品去和它交换,它能测量一切其他商品的价值。一定量的商品所换得的一定量的货币商品——金或银,就称为这种商品的价格。

  商品的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一种倾向,一种有规律的趋向,即支配交换或买卖过程的一种趋向。这种过程的结果便是真正的交换关系,真正所得的价格。规律和它的结果自然是两件不同的事。凡是研究自然界或社会中一切过程所服从的规律的人,应该把这两件事分开来;他更应该劈开一切旁的破坏这规律的附带的事实,单就每个过程的纯粹的形式来观察。只有这样,才能了解作为一切现象的基础的规律;懂得了这规律,那就不难了解现象的本身;反之,两者都不会明了。这是十分明显的事。可是人们往往会忽略,尤其在研究价值论的时候。

  交换价值是用什么来决定的?两种商品间一定的有规律的交换关系用什么来决定的?交换发生于分工。商品生产是这样一种生产的形式,在那种生产形式底下,各种不同劳动部门的独立的劳动者都是为人家而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他们可以彼此直接相互做工;然而各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只有经过互相交换自己的劳动生产品才能进行相互的生产。他们是自由与平等的,只有这样的生产者间才能进行真正的商品交换。在那些没有自由和平等而一部分生产者隶属于另一部分的地方,就谈不到交换,而只能称之为抢掠或强夺。一个享有自由的人从来不肯毫无报酬地替别人劳动,也从来不肯把多过于自己所得的劳动给予人家。所以我们在交换中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倾向:就是使两种相对立的生产品在交换时能够获得相等的劳动消费量;并使商品的价值能够用生产这商品所消费的平均的必需劳动量来决定。但是生产者能否在市场上实现他的商品的价值,能否真正得到它的价格——至少必须得到他的劳动的代价,那一定要依靠各种条件,总括起来,就是依靠需要与供给来决定。

  商品的价值依生产上所消费的社会的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的这理论,引起现代最高学府的科学上很大的争论。可是如果我们把所有的论据和反驳,很深刻地去考究一下,那就发现出其中一个最主要点——他们将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或是与商品价格弄混了。一切学院派的价值论,都认为价值的因素,除了生产所费的劳动外,还有生产品的效用以及对它的需要。

  当然,每种生产品所以能成为商品,所以能得到价值,就是因为它有效用和能够满足人们某种真实或想象的要求。所以使用价值也就是商品价值的先决条件;然而商品价值的大小却并非由使用价值来决定。交换的前提,就在于两种商品要有不同的性质,否则交换就失掉了意义。但是各种使用价值的性质的不同却不能像说明交换关系那样,纯粹以数量上的比例来表明。假定说一尺布比一磅铁贵十倍,如果有人以为这就是由于一尺布所满足人们的要求要比一磅铁大十倍之故,或因一尺布的效用要十倍于一磅铁之故,那简直是荒谬之谈。因为这一种商品的效用和另一种商品的效用只是代表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却不是代表可以互相较量的概念。

  对于同一性质的各种商品,自然可以区别其间使用价值的大小;例如一双不坚固的靴子自然比一双较牢固的靴子的使用价值小些;一杯路德斯海姆(Rudesheimer)地方所产的酒的使用价值自然要比一杯格龙堡地方(Grunberger)所制的酒来得大。人们对于使用价值较大的商品总愿意比对于使用价值较小的估价高些;所以使用价值也要算作商品价值的一种因素。可是这里就发生疑问了:如果较大的使用价值可以造成较大的商品价值;那么为什么每类商品的生产者并不个个人去制造单只品质较好的生产品呢?为什么每个靴匠不单去缝制最坚固的靴子?为什么每个酿酒者不单去酿制最好的酒呢?答案非常简单。如果我们把那些对于我们讨论的结果上不发生影响的条件,例如制造者个别的特长,原料上工具上的差别等等丢开不论;那么我们可以看出所谓一双品质较好的靴子,便是一种比较切实的工作的结果,或可以说是所费劳动较多的结果。这样看来,品质较好的生产品的商品价值,并非由较大的使用价值来决定;而是由所费较多的劳动量来决定的。俗谚说:“最贵的货物是最便宜的”,这就是说品质好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所超过于品质坏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程度,会比商品价值上的差别还要大得多。例如一双价值十二马克的靴子或能比较一双十马克的靴子耐穿一倍。

  然而约翰尼斯堡(Johannisberger)或是路德斯格姆地方所产的酒要比别种酒的价格贵些,却是由于这样的美酒并非到处都可以制造的缘故。在这种情形下,价值的规律已失却了它的意义;因为这规律只能以自由竞争为前提,可是上面所讲的是一种垄断的关系。

  凡是同一类商品由品质的差异所造成的价格的差异,都可以用所费劳动的多寡或垄断的关系来解释。要是没有受到这两种因素的影响,那么每个具有中等技术的人,都要专门去制造最好的商品了。

  商品需要的多寡关系,是同商品效用的大小关系相似的。同一类商品的价格——不是价值——为什么今天高涨而明天低落,自然可以用供给和需要的变化来解释;然而它却不能拿来说明为什么某一类商品的价格在某个长时期中比另一类商品的价格高过一定的倍数。例如为什么每磅金子的价格,虽然时常有涨落,而在数世纪内却比每磅银子的价格平均差不多要高到十三倍?这种事实只能这样来解释,就是由于这两种金属的生产条件在数世纪内并不起有任何变化。然而因此就说对金子的需要常常会比对银子的大到十三倍,那简直是笑话了。

  这一切解释,在研究价值论的时候,必须重复地提到;因为反对价值论的人们,往往会弄出同样的误会。例如鲁易·卜莱顿诺(Lujo Brentano)教授在他最近的著作《土地政策》(第一编,“土地政策的理论”)中曾讨论到地租问题,并引述价值论来做前提。他说:“李嘉图和他的门徒都会讲到自然价值,所谓自然价值即指花在制造某种货物上所需的费用的总数。后来社会民主党对此理论的发挥的结果,就把制造某种货物所必需的社会的劳动时间的总数称为自然价值”。我们不晓得卜莱顿诺所指的“社会的劳动时间”是什么。所谓社会的必需的劳动时间却完全是另外一件事情。卜莱顿诺更说:“李嘉图和马克思的两种价值论在科学上现在已认为被推翻的理论了。黑尔曼(Hermann)已经发现出它们的不成立性,并已证明所谓费用只是决定价格的许多条件中之一种;除了费用外,对价格能起有作用的,还有需要的急切,使用的优越,支付的能力,带处的可能,贩卖者出售的必需,支付手段的交换价值,购买者所估的各种便宜,以及在别地销售的机会”(参看《土地政策》第一编“土地政策的理论”84页)。

  原来马克思的价值论所以“在科学上被推翻”,就是因为价格不单靠劳动消费来决定的缘故。

  李嘉图甚至当时的亚当·斯密都曾讨论过“自然价格”。卜莱顿诺抄袭了他们的话,甚至还抄袭了马克思的而倡出什么“自然价值”!在这寥寥数行的文字中,价值和价格已被混淆到如此!

  如果我们把那些决定价格动摇的因数丢开,那么在卜莱顿诺的论据中只留下一个决定的条件——劳动消费,或依卜氏自己“修改”的讲,就是生产费。然而这修正还包含着极大的可疑性!

  这样看来,首先必须用生产费来说明价值。那么生产费用什么决定呢?它的总数就是消费的价值的总和。首先用生产费来说明价值,然后再用价值来说明生产费,这样还不是等于没有解释!

  不错,商品的价值用生产费来决定这种说法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然而我们不晓得那些学院派的经济学家在什么条件下去决定它的意义。要把那些条件说明,我们必须把简单的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之间的区别解释清楚。

(2)剩余价值与利润


  简单的商品生产便是这种生产方法的原始的形式。它的特征,就是生产者彼此间不仅都享有平等和自由,而且都掌有自己的生产手段。

  简单的商品生产,正和其他一切经济发展的大阶段一样,从来不会成为完全的统治,也从来不会具有纯粹的形态,而总是与自给的,封建的,行会的以及垄断的经济形式相混合的。所以价值律在这种商品经济中只有部分的表现;就是只能在生产者彼此在市场上自由竞争而发展着的经常的生产范围中表现着。

  简单的商品生产到了发展的某种高度时,就有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起而代之,这就是说劳动者在这时已经不是他自己的生产手段的所有者。资本家就起来和那些变为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对立而成为生产手段的所有者;劳动者再也不能直接为了消费者而工作,他必须替资本主义的企业家做工,将他全部的劳动力出卖而成为工钱劳动者。

  商品生产只有在这种生产方法底下才成为普遍的或者至少是统治的生产形式,而使自然经济很快地消灭,封建剥削和行会垄断成为不可能,生产者的平等和自由亦变为普遍的原则了。

  只有这种生产方法,才开始创造出使价值律能得到普遍意义的条件;只有它才引起价值与市场价格间的中间分子的出现,这中间分子蒙蔽了价值律,并使价值律的作用起了变态。这中间分子,就是生产费,它代表制造某种商品所需的货币消费的总数。

  在简单的商品生产底下,用生产费来决定已经制成的商品的价格是毫无意义的。举一个最简明的例子:兼事农业的原始的纺织者,他自己生产原料,而自己制造纺织机。所以他这种生产,一点货币都不必消费;他的生产品除了劳动以外简直什么都不要花费。

  在那些地方,因了分工的缘故使生产者要购买生产手段;这样,价格用生产费来决定,好像是不错的。手工业者的麻布的价值,固然和原始的纺织者的一样,要用制造时所花的社会的必需的劳动时间来决定;但是这事实再也不会那样显明的表现了,因为纺织的手工业者,再也不能自己去生产麻纱,并且也不能自己去制造纺织机了——这些都是他买来的。它们的价值就构成了他的生产费;而生产品的价值中,就加入了这些生产费;即全部的制造过的麻纱的价值,和纺织机在制造麻布时所耗损的价值。然而这些生产费并不是构成麻布的全部价值的;一定要在生产费中再加上纺织者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才能得出它的全部的价值来。

  可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底下,事情却完全不同了。生产手段的所有者和劳动者已成为两种不同的人。资本家如果要进行生产,那就不但要购买原料和生产工具,如前例所举的麻布纺织者—样;而且还要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所以对于资本家——并且只有对于资本家,生产上的一切要素都变成货币的消费。他所花在商品生产上的,不是劳动而是货币。所以对于资本家,决定价格的是生产费,就是货币的消费;而不是劳动的消费。可是只有那些盲目的人才不会区别简单的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而且把生产费来决定价格这一点认为是商品生产的一般的规律:这不啻在“修正”劳动价值论了。

  但是资本家所认为决定价格的那种生产费,却并不是与真正的生产费相符合的。如果商品的价格就等于资本家所花在生产上的货币的总数,那么他在出卖商品的时候就得不到丝毫的利益。但是资本家的生产的动机却就在于获得利益。如果资本家把他自己的货币投在某种企业中而得不到利益,那么他宁愿将它作为个人的消费。就是这种利益,即利润,才使货币变成为资本。所以不论多少货币,只要可以用来获得利润的,就是资本。

  因此资本家在生产的消费总数上必须添加些东西;如果他连国内通行的利润都得不到,那他就会认为亏本了。所以在生产的消费总数上再加以国内通行的利润,这才是资本家心目中的所谓生产费;他照着这种生产费所规定的价格,就是他为了取偿这些费用计所一定要得到的价格。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中很显明的事实,所以很早就已知道了的。

  亚当·斯密就已将简单的商品生产中作为市场价格动摇的唯一基础的劳动价值,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底下受那生产费——它构成了自然价格,(不是卜莱顿诺所讲的自然价值),就是马克思所称的生产价格——的影响而形成的变相的价值区别出来了。现代学院式的政治经济学者比那些“陈旧”的经济学者高明的地方,就在于前者不但没有分清简单的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而且也使价值,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互相混淆;更说明古典的价值论的所以不会成立,就是因为“自然价值”不能说明价格的摇动。

  亚当·斯密在他所著《国富论》(Wealth of Nations)第一卷第六章内写着:“在原始社会里,当土地还没有变成私有财产和资本还没有形成以前,制造各种生产品所必需的劳动量之间的关系,便是调节它们交换上唯一的标尺……”。

  “然而一等到有些人垒积了资本,他们自然就把它去使用,就雇用了手工业中那些精干的人,把劳动对象和生活资料供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在出卖他们的生产品,或者说出卖他们的劳动所加在那劳动对象上的价值底下,获得利润”。

  这里可以看出简单的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间显明的区别。亚当·斯密后来又在第七章中指出在每个社会和每个国家中,都存在着一种工资,利润,以及地租的平均水平,关于地租我们这里不去讨论,因为不久就要在下文中详细讲到。这种平均水平,我们可称它为自然率。他又说:“如果商品的价格,恰恰等于这种必要的货币总数,——就是地租的,工资的自然率以及在商品的生产上,处理上,与运到市场上所花资本的利润的自然率,——那么我们可以说,这商品是按照自然价格而出售的”。

  利润的“自然”率,正如价值一样,也只是表现一种倾向;利润的倾向“自然的”或称平均的利润,正如价格的倾向于价值一样。

  现在我们要问一问,利润的“自然”率的高度,或说是“一个国家通常的利润”的高度,用什么来决定?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以及其他一切资产阶级的经济学的学说中很少见到说明;他们关于这方面所讲的:什么所冒危险性的大小,什么所付工资的高低等等,只足以说明实际利润的离开平均利润,正如供给和需要只能说明市场价格的离开价值或生产价格一样,而并没有说明平均利润本身的高度;同时这只能拿来说明为什么利润有时是百分之十九,有时是百分之二十一,而不是平均百分之二十;却不能说明平均利润为什么是百分之二十而不是二百或二千。这只有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说中才与以说明。

  当然,马克思所发现的并不是剩余价值的事实。并且他也不用从汤姆逊(Thompson)那里去抄袭事实;因为这早已由亚当·斯密指出来了。亚氏在《国富论》第六章中说:“在这种场合中(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场合中),劳动者给劳动对象所加上去的价值,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支付工资,另一部分就构成企业家在购买原料和雇用劳动者时所花的全部资本的利润”。

  这里所讲的剩余价值,已经很明显而且很确定了汤姆逊关于这方面并没有添加些新鲜的东西,他只是从经济的事实中去推论到权利上的要求。他同亚当·斯密或任何在马克思以前的经济学者一样不很知道要说明经济的进程,应从剩余价值入手这一层。汤姆逊只是用剩余价值来判断利润,而不是用来说明利润。只有马克思才很精密而有系统地指示了剩余价值怎样地发生和怎样起作用;而安顿·曼格尔(Anton Menger)辈的一切发现都没有给这个理论以丝毫新鲜的贡献。

  剩余价值就是这种事实的结果,即人类劳动力当技术发展到某种高度时,能够产生为生存和繁殖所必需以外的多余的生产品。人类劳动力在很古的时候就能够产出这一种多余,一种剩余生产品;而整个文化的进歩,就是建立在由于技术的趋于完成而产生的这种剩余物的渐次增多的基础上。

  在简单的商品生产底下,剩余生产品表现着商品的形式,而得到一种价值。但是这种价值我们还不能称之为剩余价值;因为在这个阶段中,人类的劳动力固已能够创造出价值;可是因为它本身还没有成为商品,所以还得不到任何价值。

  在这情形下,剩余生产品的利益是归诸劳动者;他可以用来提高家庭的富裕;增加各种大小的娱乐;可以节省起来以备不时之需;累积起来以作自己的储蓄,或者用来改良自己的生产工具。然而除此以外,他还须在赋税的名义下将剩余生产品中所得到的利益的大部分或小部分交给国家,公社或地主;间或当他窘迫的时候,还要拿一部分来支付高利贷者的利息。有时甚至他的剩余生产品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地被剥夺了。

  自由劳动者的一时的贫困,不但被高利贷者所利用;而且在市场发展到某种程度时也会被商人所利用;这般商人往往同时也就是高利贷者。在简单的商品生产底下,商人的利润,不但在出卖商品时商品的价格高过于其价值中获得;而且在购买商品时商品的价格低过于其价值中获取。在商品市场上的竞争愈是剧烈,生产者的地位愈是窘迫;那末后一种利润的来源也就愈加增加了它的意义。这种生产的阶段只须再往前进一步,就可走到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了。

  很显然的,商人宁愿放弃向生产者榨取低过于价值的生产品;而利用劳动者的困难情形,使他变成替资本家服务的生产者,就是变成工钱劳动者。他并不在自己的企业中,而在资本家的企业中去生产商品;因此他并不是靠着出卖自己的生产品而生存,却是靠着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生存。

  劳动力因之就变成了商品;它能够得到这样的价值,就是等于维持并繁殖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所生产的那些除了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外的多余的价值,就是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在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与劳动力的价值相一致的场合,是完全归资本家所享有的。

  工业资本家所享有的是工钱劳动者所生产的全部生产品。这生产品的价值是等于那已成为劳力之产物的生产手段——原料,机器和建筑上所有的耗损等等的价值加上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价值(俗言之,就是工资再加上剩余价值)。这剩余价值就构成了利润。但是剩余价值的变为利润,却不像价值的变成价格那样简单。

  资本家所引入生产过程中的,不是他自己的劳动而是他的资本。在他看来,利润并不是他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产物,而是他的资本的产物。他所计算的利润率,并不是拿所消费的劳动量而是拿所投下的资本的大小来做标准。可是由此言之,当许多企业所得出的剩余价值率是相同的时候,在所投下去的资本量不同的条件下,它们一定会得到不同的利润率。

  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定有三个企业:不但其剩余价值率相同:即对劳动者的剥削亦相同;而且资本的周转也相同。资本家根据他的企业在一年中所得的利润的数量与同时间中所投入的资本数量的比例来计算利润率。如果两个企业,其剩余价值以及所投资本的数量都相同;但其资本的周转期间却不同,那么利润率亦将因之而不同。

  如果十万马克的资本,在每次周转中能够得出一万马克的剩余价值;如果这资本一年中周转一次,那么这一年的剩余价值与资本的关系是一与十的比例;可是如果周转十次,那么其关系为十与十的比例。前者的利润率等于百分之十,后者则为百分之一百。

  这里我们将这种差异丢开勿论;因为它往往使问题弄得更复杂。

  所以我们假定三个企业,具有相等的剩余价值率相等的资本周转期间和相等的劳动者人数;而这三个企业中所不同的只是在容纳这相等数量的劳动者所必需的资本的数量。这里我们还应该提到马克思所划分的两种资本——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可变资本是花在工钱上的;它就是在消费后能够得到剩余价值的资本。这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增长,它不是不变而是可变的。反之,投在建筑,机器和原料等等中的那部分资本,就是投在生产手段中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没变更它价值的容量;它在已经制成的生产品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也并没有丝毫的变更;所以它是不变的。在这例子中,我们假定这三个企业所投在可变部分中的资本数量是相等的;而投在不变部分中的却不相等。其中一个企业的不变资本是非常微少;假定这是一个木作企业,这里没有什么建筑和机器,只用简单的工具在制造那些便宜的木材。第二个企业中所投的不变资本是特别多;假定这是一个化学制造厂,那里是需要广大而牢固的房屋,和很多的机器,可是劳动者的人数比较占得少些。第三个企业所需要的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假定是一个平均率;这假设是一个制造家具的工厂。

  同时在这里还须设一个假定,才能使我们所举的例子化得更简单些。就是假定这整个的不变资本在一年中完全消费了,而在生产品的价值中重新表现出来。当然,实际上这在资本主义的企业中几乎决不会有的。建筑和机器决不会耗损得这样快的;如果某架机器可以用十年,那么每一年中只将它十分之一的价值转移到生产品中去。可是我们如果不做这样一个假定,那么徒然使这例子繁复,而在问题的结果上仍丝毫不会起变化。假定这三个企业,每个都有一百工人;每个工人的每年工钱是一千马克。每个企业的剩余价值率为百分之一百;因此剩余价值的数量就等于十万马克。然而不变资本,在木作业中(A)假定是十万马克;在家具制造厂中(B)是三十万马克;在化学厂中(C)是五十万马克。各企业中的资本假定都是一年周转一次。我们就可以得到下列一表:

  资本 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与资本总数的比例
可变 不变 总数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A

B

C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300,000

500,000
200,000

400,000

6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2

1:4

1:6

  如果商品是按照它的价值而出卖的,那么A就可以获得50%利润,B——25%,C——16.6%。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中主要的权威——不是人的平等而是利润的平等;这样竟被猛烈地推翻了。于是资本家就对C项企业,畏之如蛇蝎:而转向A项企业,趋之若鹜。C项企业中的生产品的供给很快地降落,因此价格就高涨到超过价值的水平;在A项企业却正相反;结果在AC两项企业中,价格会达到这样的水平,在这水平下,使价格能产生如资本平均构成的B项企业所产生的那种利润率。这利润率就是平均利润率;它决定了生产价格。

企业 全部资本 剩余价值 一年中生产品的全部价值 利润率 利润 一年中生产品的全部的生产价格
马克 马克 马克 百分数 马克 马克
A

B

C
200,000

400,000

6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300,000

500,000

700,000
25

25

25
50,000

100,000

150,000
250,000

500,000

750,000
总数 1,200,000 300,000 1,500,000 25 300,000 1,500,000


  在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用“生产费”来决定的生产价格,多少总离开了生产品的价值;然而价值律却并不因之而被破坏,它只变相的表现出来罢了。价值律还是成为调节生产价格并且在生产价格后面起作用的要素;对于商品的全部数目和剩余价值的全部数目,它还是保持着绝对的意义,所以还是成为价格和利润率的坚固的基础;如果没有它,价格和利润率的动摇将无法可以阻止了。
  学院派的政治经济学是藐视早被“科学”所推翻的马克思的价值论的;然而这并不足以阻挡他们一年一年制造出无数巨装厚册的书籍和论文,再来推翻那早被推翻的理论;这些文集的价值倒不一定能比得上他们著作时所花的劳动;可是他们除了用“国内通行的”一句话来说明平均利润的高度外,还有什么东西呢?

(3)差额地租


  我们说明了“国内通行的”“普通的”利润以后,就要进而研究地租。

  地租的来源的一种,就是因了资本家除“国内通行的”“普通的”利润外还能够得到额外利润。我们这里所要说明的是这样一种生产范围中的额外利润,它发生于工业资本家有了特别优良的生产手段而能够以少于一般在统治的生产条件下所必需的生产费去生产。

  这种额外利润的性质,我们用一个与上述的例子同样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假定在某个城市中设立两个制鞋工厂。一个工厂叫穆兰(Muller),用通常的机器来制造;一个叫蓿栗(Schulze),发明了一种非常精良的机器来制造。穆兰厂费了320,000马克的资本,每年的生产额是40,000双鞋子。假定平均利润率是25%。那么穆兰厂的这些值320,000马克的40,000双鞋子应当定出这样一种价格,使它能获得80,000马克的利润。只有得到这个数目,资本主义的企业家才认为不亏本。所以穆兰厂的40,000双鞋的生产价格,应当是400,000马克,而每双鞋子应当值10马克。

  蓿栗厂因了采用精良的机器,所以投下去的320,000马克的资本,制出了45,000双鞋子。

  蓿栗厂每双鞋子个别的真正生产价格,不是十个马克而是8.88马克。但是它可以按照一般的生产价格出售,每双鞋子可和它的竞争者一样,按十马克而出售。所以蓿栗厂出售鞋子可以得到450,000马克;其中除了80,000马克为一般的普通的利润外,它还将整整的50,000马克的额外利润放到它自己的口袋中去。

  我们现在将这例子来运用到农村经济中。举两块肥瘠不同的土地以代替两个工厂;资本主义的企业家就在这两块土地上经营他们的企业。每块土地假定等于二十“公顷”(Hectare)。其中一块花费了3,200马克资本,得到400“称脱纳”(Zentner,等于一百公斤的重量)麦子;另一块花费了同量的资本,可是得到450“称脱纳”麦子。假定每百公斤麦子的生产费为八马克,其平均利润率为25%;这样第一块土地的农业主如果要想得到通常的利润,就应该在生产费上增加二马克,而生产价格就等于十马克,这农业主所得到的利润就是800马克。第二个农业主的每百公斤麦子也是依十马克出卖,这样就可以得到4,500马克;其中除了平均利润外,他还可得到500马克的额外利润。

  这个例子似乎和我们上面所举关于工业方面的例子完全相同;然而其间确有根本的差别。这里所讲的农业上的额外利润,要服从完全特殊的规律;因此就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经济范畴,就是所谓地租。

  土地——此外还有那些“附属于土地的一切生产力”(马克思所讲的),例如瀑布的水力以及其他一切流动的水力——恰恰是一种特殊种类的生产手段。它不能任意地扩大,它也决不会到处都有同一的质地;某块特殊土地的许多特殊性质都是紧附在某块土地上,而不能任意转移的。反之,机器和工具却可以任意地增加,可以移动,可以具有同一的质地。

  如果工业资本家用了异常良好的生产条件而获得额外利润,那就要归功于他个人的特长;或者归功于异常顺利的机会,特殊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或者归功于掌握极浩大的资本。然而这个资本家的额外利润不久就会引起旁的资本家渴望着这种同样的利润,他们将注意着利用同样的生产条件去经营企业。这样一来,所有种种异常优越的生产条件迟早会变成一般通行的条件,在市场上拼命供给出此项商品,价格因之就降落;结果,那个首先改善生产条件的资本家的额外利润,也随之而消失。

  在工业中那些由于特别优越的生产条件而获得的额外利润,往往只是代表一种例外的和暂时的现象。

  可是在农业中,事情却完全不同了。农业上的额外利润是由于各种土壤的生产力的差异而形成的。这种不同的生产力是自然条件的结果;它的大小在一定技术状态底下是固定的。甚至我们假定各个农业主的一切其他的生产条件完全相同,但是土质的不同还是不能消灭。所以地租不像工业中的额外利润那样代表一种暂时的现象,它是经常的现象。

  此外,我们已经知道,工业品的生产价格是以国内通行的利润及在某种生产条件中平均所需的生产费,就是制造生产品时所必需的资本消费来决定的。某个企业如果其个别的生产费少于“社会必需的”生产费,它就可以获得额外利润。如果谁所花的生产费过于多了,那么他所获得的利润就会低于国内通行的利润;有些时候甚至还会亏本。

  反之,在农村经济中,生产费却不是用中等质地的土地所需的费用来决定的。如果除了好的土地外还耕种很大的坏的土地;那么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这决不能把它归结到农业主的反常的现象或者他个人的特性。这是由于单靠好的土地不够生产那些必需的生活资料以供给人民所引起的。然而资本家——这里所讲的只是资本主义农业下的资本家——从它的企业中所要得到的,除了偿还他的生产费外,还要求通常的利润。所以资本家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即当着供给的缺乏使生活资料的价格增高到使耕种劣田也有利益的条件下,才肯在劣田上经营农业。这样讲来,在农村经济中,生产价格并不是用中等质地的土地所需的生产费,而是用最劣的耕地平常所需的生产费来决定的。

  地租和工业利润间除了上述两种差别外,还须加上第三种差别,它也可称为前述两者所造成的结果。在那些工业发展的区域内,人口特别地繁殖;因此对于食料的需要也增加起来。这样就引起了耕种新地的必要。因之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各块所耕植的土地的生产率的差别也在增长,而地租亦就增高起来。

  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只要用前例来继续申述。为简明起见,我们就用表格的方式来表示;同时我们假定使用前例所举的坏的土地——即花了3,200马克,生产出400“称脱纳”的麦子的土地,——时的农业现在已进步到要耕种更劣的土地了,——即在同等面积的土地上花了同量的资本而只生产出320“称脱纳”麦子来的土地。

第一表

 
土地的种类 生产品:麦子 所消费

的资本
利润率 个别的生产价格 一般的生产价格 地租
全部生

产品的
每一百

公斤的
全部生

产品的
每一百公斤的
百公斤 马克 百分数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A 450 3,200 25 4,000 8.88 4,500 10 500
B 450 3,200 25 4,000 10 4,000 10 \


第二表

A

B

C
450

400

320
3,200

3,200

3,200
25

25

25
4,000

4,000

4,000
8.88

10.00

12.50
*5,625

5,000

4,000
12.50

12.50

12.50
**1,625

1,000

\

 [译者注]:* 此数按原文为5650,但依理计算的结果,原文有误。
  ** 此数按原文为1650,但依理计算的结果,原文有误。

 

  我们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因为生产的扩大及耕种过渡到更劣的土地以后,A种土地上的地租就从500增到1,625马克。B种土地本来没有生出过丝毫的地租,现在却亦有了1,000马克的地租了。

  利润率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的进程有趋于降低的倾向。我们这里不去研究这现象的由来;可是这事实是异常显明而无容争辩的。地租却正相反,它表现出增高的倾向。当然,这并不是说某块土地的地租无论如何一定会增高的。在那些文明古国中,农业往往真正接着从富饶的土地过渡到劣质的土地而发展。在新近耕种的国家中往往适得其反;因为在这里开始耕植的不是最好的而是最容易耕种的土地。我们假定因了农业的扩大,而随后耕种的不是比较坏而比较好的土地,那么上面的表就会变为如下的形式:

第三表

土地的种类 生产品:麦子 所消费的资本 利润率 个别的生产价格 一般的生产价格 地租
全部生

产品的
每一百

公斤的
全部生

产品的
每一百

公斤的
百公斤 马克 百分数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X 500 3,200 25 4,000 8.00 5,000 10 1,000
A 450 3,200 25 4,000 8.88 4,500 10 500
B 450 3,200 25 4,000 10 4,000 10 \

  在这种场合中,A种土地的地租并不增加,而本来不产生地租的X种土地现在却生出了1,000马克。归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总数:不但绝对地增加;而且亦与所投的全部资本同第一表中所说明的相对地增加。

  有时在某种条件下,可耕种的土地数量会这么多而其质地会这么好,以致食料的价格跌落,而在最劣耕地上的农业经营,也会变成毫无利益而必须停止。在这种场合中,总有许多土地上的地租在降低。虽然这样,全部地租的总数依然可以绝对地增加,而且与投在农业上的全部资本成正比的在增加。这点可以用下表来说明:

第四表

土地的种类 生产品:麦子 所消费的资本 利润率 个别的生产价格 一般的生产价格 地租
全部生

产品的
每一百

公斤的
全部生

产品的
每一百

公斤的
百公斤 马克 百分数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Y 600 3,200 25 4,000 6.66 5,328 8.88 1,328
X 500 3,200 25 4,000 8.00 4,440 8.88 440
A 450 3,200 25 4,000 8.88 4,000 8.88 \


  从这表中看来,生产价格是降低了,B种土地上的经营已完全停止。A种土地已不能生出地租,在X种土地上的地租却已自1,000降而为440马克;可是地租的总数还是从1,500(第三表)增至1,768马克了(第四表)。

  上述的例子,纵使把任何那一个国家或者甚至全世界中的一切土地的种类来代替这些单块的土地,亦丝毫不会有何变更。这只是拿几百或几千个百万来代替几百和几千而已。

  然而地租的构成,不但要靠土地上肥瘠的差异,而且要靠它的位置以及离开市场的距离的不同。那些食料市场所供给的人口愈是增加,食料的需要亦随之而增加,那么食料的来源地离市场亦愈远。

  然而离市场较远的土地,只有当食料价格高涨到使它除偿付生产费外还能偿付运输费并能生出资本的平均利润时,才能为市场而耕种。这样,对于距离市场较近的土地就创造出一种地租。

  我们试举三块土地,它们离开市场的距离各不相同;但为简单起见,假定它们都有同一肥瘠的程度。更假定生产品,例如麦子的运输费,每一百磅每一启罗米突要花百分之一个马克。

各块土地 离市场

的距离
麦子的

生产费
当地的个别的生产价格 运输费 四百“称脱纳”麦子的市场价格 地租
启罗米突 百公斤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A

B

C
5

50

100
400

400

400
4,000

4,000

4,000
20

200

400
4,400

4,400

4,400
380

200

\

  就是这种形式的地,也有随着人口的增加而趋于高涨的倾向。然而交通的改良,却会影响到粮食运输费用的低贱,而使这种倾向往相反方向而发展。

  最后,还可有第三种地租的形式;它便是那些文明古国中最重要的形式。食料生产的增加,不但可以依靠垦殖新的土地,而且还依靠改善过去己被耕种的土地,即在这种土地上化费更多的劳动,更简单地说,更多的资本消费(工钱,牲畜,肥料,以及工具上的消费等等)。如果这些投在好的土地上的附加的资本,能够比较耕种那些还是需要开始耕植的最坏的土地得到更高的收入;那么这种收入上的增高就形成了新的额外利润,新的地租。

  为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再回到第一表来看一看。在第一表中我们看到大小相同的A,B两块土地。假定B是最坏的土地,它的生产品的生产价格(每百公斤麦子为十马克)便是市场上作为标准的生产价格。假如我们在A种土地上投以附加的资本,使原来的资本增加一倍;并且就算新投下的资本不像第一次资本那么富于生产率,然而总比投在坏的土地上的富些。得表如下:

第五表

土地的种类

生产品:麦子

资本的数量

利润率

生产费

市场价格

地租

每百公斤生产品

全部分生产品

百公斤

马克

百分数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A1

450

3,200

25

4,000

10

4,500

500

A2

420

3,200

25

4,000

10

4,200

200

总数

870

6,400

25

8,000

10

8,700

700

B

400

3,200

25

4,000

10

4,000

\


  从这表中可以看出,从A土地上所得的地租总数因了加上A2的所投资本而增大起来。

  上述的地租形式虽则形态不同,然而它们却有一种共同的特征;它们都是由于地质肥瘠的不同或土地,位置的不同而发生的;它们就是差额地租。

  现在试问一问这些地租是归于谁的?

  超过平均的劳动生产力所形成工业中的额外利润,是归于资本家的。虽然资本家用来制胜他的竞争者的精良的机器并非他所创造,而只是被他所占有;虽然很高的劳动生产力并不是他的功劳,而只由于他能拥有巨量的资本,因此他能在扩大的范围中去增加生产;可是这种由于地质的比较肥沃或土地位置的比较优越而形成的额外利润,却不见得那样有利于资本家。

  如果他本身同时是土地所有者和农业主,那么当然这额外利润也就入于他自己的口袋。可是当资本主义的农业主和土地所有者完全代表两种不同的人,而前者只是别人土地上的承租人的时候,事情便完全不同了。土地既不能自由扩大,也不能任意转移。如果农业主自己不是土地所有者,那么他不得到土地所有者的允许就不能去经营农业;而且他必须偿付了他的额外利润,即地租,才能买得这种允许。可是除了这额外利润外,土地所有者往往再也不会从他的承租人(至少如果他所经营的是这里所作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的农业企业)那里求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资本家希望不到通常的利润,那么他便要停止经营,而土地所有者也就没有承租人了。反之,如果租金少于地租,那么额外利润的一部分便留在承租人手中,而他所得到的便多过于平均利润;因此,就会引起了竞争,这竞争又把租金提高了。

(4)绝对地租


  土地所有者的垄断——即得不到他的允许便不能去经营农业,——在另一方面亦可以感觉到。我们在上面从来这样说,最坏的土地不能产出额外利润来。然而如果资本主义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价格,直接用其价值而不是用其生产价格来决定,那么在资本主义的农业中,最坏的土地亦可以得到额外利润了。

  为要说明这点,我们可以再把前面列过的一表来引用;在这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三个不同企业内的剩余价值与资本总数的比例:

企业 资本 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与资本总数的比例
可变 不变 总数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A

B

C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300,000

500,000
200,000

400,000

6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2

1:4

1:6


  这A,B,C三种企业,具有马克思所称为“不同的资本的有机构成”,马克思所以称它为“资本的构成”,因为关于资本的构成是“由资本的技术的构成所决定而且反映出这技术的构成的”(《资本论》第三卷124页)。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的部分愈少,则资本的构成愈低。这里更假定在这三个企业中,对工人的剥削,也就是剩余价值,都是相等的。

  如果商品是依照了它的价值而出售,就是在每个企业的剩余价值的数目等于利润的数目;那么A企业在B企业代表着平均的资本构成的条件下,可以得到不是平均的利润而是额外利润。A企业的利润率等于50%;B企业——25%。所以A企业得到了25%的额外利润。

  如果A企业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去生产,那么它便不能保持这种额外利润;而这种额外利润将具着暂时的性质。反之如果A企业占有垄断的地位,如果它在某种程度下脱离了竞争,那么事情便完全不同了。在农业中恰恰是如此。在任何古老的国家中,土地所有都形成了一种垄断;土地所有者如果得不到他的土地的租金,他便能够阻止耕种。在那些地方,每个土地所有者都能取得租金;就是那些不能产出差额地租的最坏土地的所有者亦想享有租金。当食料的价格还没有涨过其生产价格藉此获得额外利润的时候,他便不许耕种他自己的土地。

  但是这种额外利润即在粮食的生产价格没有超过它的价值的时候,也能产生的。因为农业是属于这样一类的工业部门,它差不多完全不用把原料来加工制造,因为原料正须由它生产出来,所以这一点至少在技术还没有发展到相当程度的时候,可以作为它只需要较低资本构成的明证。罗伯尔塔斯(Rodbertus)〔注:。罗伯尔塔斯,(1805-1875)是德国的一个极大的土地所有者,又是“国家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的理论家——译者注。〕的功绩,就在于他第一个指出农业中的额外利润就是由此较低资本构成中产生;而地租的来源亦就在于这种额外利润;可是他的错误,却在于把农业中资本的较低的构成认为在任何条件都是基于事物的必然,而且都是必然地存在的。纵使农业上所消费的原料,比较其他一切资本主义生产部门少得多;可是在另一方面,花在机器和建筑上——积谷仓,牲畜的廐舍以及灌溉建设等等的资本,却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地增加。所以在现代是否还有某种强度的农业可以代表资本的有机构成仍停留在平均水平以下的现象,这是一件很可怀疑的事。

  在计算利润的时候,本来也要注意到资本的周转期间;关于这点我们在上面为了当时研究上简便起见,没有讲到,可是在这里却不能再放过了。资本家计算他的利润率,是要根据他在一定时期中(一年中)所得到的利润总数与所消费的资本总数的比例的。在同一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在同一大小的经营底下,资本的周转愈慢,则资本的总数一定会愈大。在农业中,资本的周转特别慢;可是如果周转的速度低过于平均的速度,则此种周转往往会使从其他来源中所得到的额外利润终于消失。

  我们假定前表中所举A,B,C三个企业,它们的资本的周转期间都不相同。为要得到100,000马克剩余价值:第一个企业必须消费200,000马克;第二个——40,000马克:第三个——600,000马克。更假定资本的周转期间(我们这里还把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差别丢开勿论):第一个为一年;第二个——六个月;第三个——三个月。这样,需要把200,000马克一年周转一次的A企业,必须把整个200,000马克投下去。需要投400,000马克的B企业,现在只需200,000马克;C企业在资本一年周转一次底下需要600,000马克,现在只要150,000马克的资本亦可以过去了。

  我们可列表如下:
 

企业

资本总数

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与资本总数的比例(以百分数计算)

马克

马克

A

200,000

100,000

50.0

B

200,000

100,000

60.0

C

150,000

100,000

70.0


  资本更快的周转,使C企业在前表中由于其资本的构成过高所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还有盈余。

  这样,假如罗伯尔塔斯会认为由于农业中资本较低的构成,只要农产品按它的价值出售,就必然地发生一种额外利润,那就错误了。一方面,这种较低的构成并不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它的影响很容易被农业中资本周转的迟缓所打破。

  罗伯尔塔斯虽然不正确地认为农村经济中资本较低的构成必须产生一种特殊形式的地租;可是他却指出了一条这种地租如何可以产生的道路。研究这种特殊地租的规律的,就是马克思,他称这种地租为绝对地租。

  土地所有的垄断所形成的食料的价格,同各种垄断价格一样,可以提高到超过它的价值。这种提高的程度,仍只能依靠着在垄断的范围中,竞争的规律还起有多少作用。它更倚靠土地所有者间的竞争,以及与国外的土地所有者的竞争。它还依靠那因了价格的提高而使附加的资本投入到较好的土地的范围,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生产增大的范围。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便是依靠人们的购买力。食料价格愈增高,消费者的范围愈缩小;而那些因为不能付出这样高的价格而必须限止自己的消费的人数亦愈增多;这现象一定会提高代用品的需要,而使这些代用品的生产必然扩大起来。如果这样还不能供给人民以充分的食料,那么结果就会发生剧烈的移民及死亡率的增高;就是人口的减少。所以土地所有者的先生们不能任意地增加绝对地租;但是只要能够榨取的,他们就尽量地榨取着。

  如果从最坏的土地中也得产出绝对地租来,那么其他一切的土地都必须产出此项地租了。这是一想就可以知道的。我们现在来回想上列的第二表:那里的C土地,当每百公斤麦子的价格等于12.50马克的时候,不能产出丝毫的地租来。可是我们要注意如果C土地当麦子价格还没有提高到超过12.50马克的时候,始终不去耕种,那么这张表将如何变化。假定价格提到了这样的高度,甚至重新耕种C土地以及因此而对市场的供给亦同时地增加,还不足以使价格降过于15马克。那么我们所得的表是如此:

土地种类 生产品:麦子 每一百公斤的生产价格 每百公斤的市场价格 差额

地租
绝对

地租
地租

总数
个别的 一般的
百公斤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马克
A 450 8.88 12.50 15 *1,629 1,125 **2,754
B 400 10.00 12.50 15 1,000 1,000 2,000
C 320 12.50 12.50 15 \ 800 800

  C土地的所有者,因了提高麦子的价格,不但替他自己创造了地租,而且还替他的同伴增加了几乎一倍的地租。达到此种目的的方法,就是各种“卡特尔”(Kartell)所用的方法;就是统一生产以提高价格。可是它与工业中的“卡特尔”所不同的,就在于土地所有者先生们的自然的垄断,在提高价格上,比他们的工商业的同伴更是容易,因为后者必须人为地创造垄断。当然,这并不足以阻止这般土地所有者比任何人更甚地愤恨那些谷物高利贷者和贩售麦子者的垄断的组合同时他们也禁止“犹太人”的节期性的买卖;因为它足以阻碍粮食价格的提高。地租之所以能流入土地所有者的口袋,完全靠了他的所有权。他只要把自己的土地出租,就可以坐收租金。但是资本主义的企业家,他虽然没有参加生产;然而为要实现他的工人为他所造成的利润起见,必得起来做一些动作,至少在商品的流通和买卖上做些动作;或者至少要在股份公司的范围内,只要他的动作不是枉费的,他也应当起来做一做。土地所有者只要掌握着土地,那么他不但会看到地租的源源地交来;而且也会看到地租自己往往还在增长哩。

  我们决不能把资本主义的地租和那过去的封建地主所加在农民身上的负担混淆起来。后者在整个中世纪的时代原本多少与地主所执行的那些重要职能相适应的;这些职能后来就由国家来代替,因此农民就必须对国家纳税。当时的地主必须注意裁判上的组织,供养警卒,代表他的农奴对外的利益,用武力来保证他们,替他们在军事上服务。

  可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土地所有者却是什么都不管。地租如果是差额的,那就是由竞争所产生;如果是绝对的,就是由垄断所产生。不论在第一种和第二种场合中,地租的归于土地所有者,并非任何社会机能的结果;而惟一的是土地私有权的结果。

  在实际上,地租本身的表现往往都是一样的;我们不能辨出那些部分是差额地租;那些部分是绝对地租;平常地租还与土地所有者用在各种改良上的资本的利息相混合着。有时土地所有者同时就是农业主,则地租便当作农业利润中的构成部分表现出来。然而这两种地租形式的差别确有很重大的意义。

  差额地租不是发生于土地私有权,而是发生于生产上的资本主义性;即使宣布土地为国有财产——这是那些主张改良土地制度者所希望的,而仍保留着农业资本主义的经营的时候,则差额地租也仍继续存在;所不同的只是差额地租不再流到个别的私人手里,而归于社会罢了。

  绝对地租发生于土地私有权,发生于土地私有者与全社会利益的互相矛盾中。土地国有就提供消灭绝对地租的可能;并且因之可减低农产品的价格。

  决定农产品价格的要素不是差额地租,而是绝对地租,这也是差额地租与绝对地租的第二种差别。前者发源于生产价格,后者发源于市场价格的增高,超过了生产价格。前者由于盈余,由于额外利润而构成:这些额外利润是由较大的劳动生产在质地较肥,位置较优的土地上得来的。后者恰是相反,它并不是发生于某部分农业劳动所得的额外利润;而只有在土地所有者对剩余价值的折扣中,只有在对剩余价值总数的折扣中,就是在降低利润中,或在减少工资中,才能形成。工资如果随着食料价格的增高而增高,则资本的利润就会降落。可是如果食料价格增高了,工资却没有随之而相当的提高,则工人就要遭到窘迫。

  最后,还可以遇到而且在实际上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就是劳动者与资本家因绝对地租的关系竟共同遭受损失。

  所幸绝对地租的高涨也有一定的界限。我们在上面讲过,土地所有者决不能完全任意地去决定绝对地租的高度。不错,一直到近代,绝对地租正像差额地租一样因为人口的增加,使土地所有的垄断性益加尖锐化;所以继续不断地在欧洲增长着。然而海外的竞争,却给了这种垄断以最重的打击。我们并没有丝毫的根据去证明在欧洲除了英国的几许部分外,差额地租也会受了海外竞争的影响而遭到打击。一般讲来,我们从没有见过一任土地荒废而不加耕作的地方;而且即使最劣的土地也还在被经营者,所变更的至多是经营的方法而不是经营的程度。

  但是绝对地租确降落了,而首先蒙其利益的是劳动阶级。七十年时代英国劳动阶级的生活得有很大的改善,主要的可说是绝对地租低落的结果;当然还有旁的原因,如无产阶级在政治上与经济上增强其权力,而不允许资产阶级单独享用这种有利的情形。

  然而顺利的情形还伴随着不利的。地租的跌落引起了农业的一种恐慌,它不像工商业中的恐慌那样只含有暂时的性质,却带有长期的性质;它恰恰发生在那些土地所有者与农业主是同一个人的地方;所以前者的损失就是后者的损失:并且也发生在那些地租结合在土地价格中的地方,这在大多数的国家中都是如此的。

  在海外竞争没有发生以前,土地私有者因为地租的增长,而成为使劳动阶级贫穷的最大的泉源;后来随着这种竞争的出现,它却变为使土地所有者和农业主贫穷的根源。如果把其中一个泉源的流动阻止了,一定会使另一个泉源更激湍地急流。

(5)地价


  在土地私有权的统治下,在商品性的农业生产下,每块土地自身会变成商品。如果生产手段变成了资本,土地亦就容易被看做资本。然而土地却绝不是资本,我们无论怎样称土地为资本,土地所有者却绝不会因此而富起来。不错,他的土地已成为商品,具有一定的价格和市场价值。然而这种价值却不与平常的商品价值一样,它要服从一种完全不同的规律。土地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所以它的价格,既不能用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也不能它的生产费来决定,那么土地的价格用什么来决定呢?只用地租来决定。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土地的价值等于那种生产与地租分量相等的利息的资本的价值。这种资本的份量,就是土地的市场价值,所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一方面要以地租的大小,另一方面要以“国内通行的”利息率的高度来决定。

  资本的利息就是资本主义的企业家为了使用资本所有者的资本而交付给他的一部分利润,换言之,这就是资本家自己虽没有积极地成为一个独立的工商业的企业家,可是他仅仅根据了他的资本的所有权,就能分取的这部分利润。这不但专指高利贷资本而言,而且也指股份资本而言。关于原始的借贷资本的形式以及生产范围外的借贷资本,我们在这里都没有讨论的必要。

  不但利润率,而且资本的利息率也有超于彼此相等的倾向。利息高于平均律的地方,新的资本就会流入;反之就会流出——当然这一定要在同等条件下,如安全程度相同等等才行。的确,“不论利息率是平均的,或是每次与市场上的利率总相一致的,它的表现总与一般利润率的那种具有平衡的一定的和明显的容量的表现完全不一样”(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一部349页)。利息率的平均比利润率的平均来的更急剧。利润率的平均要在一国全部生产过程变更底下,要在某一生产部门扩大而另一部门缩小底下才能达到。但是货币资本要使利息率平均,真是易如反掌。

  在货币证券(Kapitalanlage)买卖的市场上,那些证券所能给出的高过于平均的利息率,其估价便因之相当的高些;反之,能给出低过于平均利息率的证券,其估价便低些。假如我所买的股票值200马克,它能给出10%的股息;可是当时国内通行的利息率只有5%。这样我就可以按400马克出售我的股票,完全不用等到它是代表了那种生产手段的价值究竟有多少。

  土地也可以看做这样一种货币证券。它是依着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大小来估价的。

  然而,如果许多经济学者根据了这点就把土地当作资本。那么他们简直完全忽视的这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区别。

  投在工业部门中的货币资本所给出的超过平均的利息率,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即在除开矿山铁道等事业中所存在的垄断关系不计外的条件下,正如超过平均的利润率一样,就不能长久的持续下去。所以货币证券的价格超过其生产价格,只能被看做暂时的现象。

  在决定土地价格的时候,这些却完全谈不到;因为土地是一种没有生产价格的东西。利息率一般降低,绝不会牵动货币资本的市场价值,却能影响土地的市场价值。一块能给出6,000马克地租的土地,当利息率等于6%时,可以值100,000马克;可是当利息率等于4%时,那就值150,000马克的。然而能够依6%给利息的100,000马克的借贷资本或股份资本,当利息率一般地降低到4%时,就会得到150,000马克的价值。那简直是骇人之奇谈。如果这资本,因了借贷条件的变更,或者资本加紧地流入这个生产范围的缘故所给出的利息,很快的从6%降至4%,那么它并不因此而改变它原有的价值100,000马克。利息率一般的降低,所提高的是土地的市场价值,而不是货币资本的市场价值。当然,在土地中还投有资本是很可能的。并且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大部分便是如此。这种情形,只使问题变为复杂,却没有变更问题的本质。在这样情形下,土地所有者的农业剩余价值不但含有地租,而且还有资本的利息;而土地价格,亦不但含有资本化的地租,而且还有资本化的资本的利息;后者在经常的条件下,就是资本的本身。

  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单单把资本的利息来说明土地价格;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充分发展底下,那些从来没有投过资本,从来未经耕作过的土地,也能得到价格。于是我们就得到了土地和资本间的第二种区别:在资本市场上的货币资本的价格,是用它真正生出的利息来计算;而土地的价格是用它能够生出的地租来计算。资本和土地间还有第三种区别:人类劳动所创造的生产手段是逐渐耗损(物质上以及精神上;所谓精神上就是各种新发明所形成的成果),迟早总会停止它的存在的;所以它必须持续不断地重新制造。反之,土地是不会毁灭的,是永久的——至少站在人类社会存在的观点上。

  后两种区别的关键很显明地证明了为什么工业企业所有者如果不去应用企业而使其停止就是无意识的举动。可是这种举动对于土地所有者在地租增长的条件下,却不是无意义的。把土地荒芜了不去耕种,对于他们往往反而有利。

  如果把土地称为资本,这一切区别都会被掩饰了。然而直到现在,还有许多经济学者主张将土地与资本看做同一的东西。例如卜莱顿诺(Brentano)在他的《土地政策》的文集中就是如此,他为了证明这观点,就指出下面两个事实:第一,在土地中是投有资本;第二,罗伯尔塔斯把城市建筑看做资本,“虽然房屋所建筑在其上的地面是代表一种自然的垄断的产物。……所以在现代,土地就是资本。然而它既是数量上很有限的自然的垄断的赐物,那当然要和其他的资本有所不同。但是所谓资本,不但限于农业上的土地,而且还有作为建筑房屋的土地,或者作为工业上使用的土地。此外还有瀑布,矿山和铁道等等”(见《土地政策》第13页)。很显明的,这一切并不是用来证明土地是资本,而是证明城市的土地,瀑布和矿山都能产出地租。至于把铁道亦看做“自然的赐物”,那是太荒诞了,这正如屠克贝尔(Dogberry)所讲的:“美貌是命运之赐物;但是能写能读却是自然之赐物”一样的荒诞。

  土地无论怎样被称为资本,土地所有者绝不会因此而变为资本家。

  在计算某种地产的价格时,除地租外,还需顾及别的因素:除了“土地资本”,就是资本化的地租外,还须计算真正投在农业经营上的资本:建筑物,技术上的设备,活的和死的用具。这些资本的市场价值,是用生产价格来计算(可是在这生产价格中须减去已经消耗的部分)的。

  然而某种地产,尤其是那些大土地所有方面的地产,也会与满足奢侈欲望的设备连在一起的。当然这些设备对于生产上是毫无关系,它只是增加这地产的价格,而不是增加其地租。这些奢侈品设备的价格愈加高,那么“土地资本”的利息必愈低,如果把前者也归入“土地资本”中的话。例如前例,我们举一块能获得6,000马克地租的土地,如果通常的平均利息率等于3%,这土地就值200,000马克。如果土地所有者在这土地上建造一个城堡值100,000马克,那么这地产的市场价值就提高到300,000马克;然而这样一来,这“土地资本”就能给出2%的利息,比一般资本的利息要少的多。

  我们往往取得这样的论断:什么土地资本还有一种显著的特性,它所给出的是任何资本所从没有给出过的那种特别低的利息。这种论断是完全错误的。

  我们知道土地资本根本是没有的,它不过是一种虚构;实际上所存在得是地租,还有按着这地租才能算出“土地资本”的总数。不错,在这计算中,地租的资本化往往高于平均利息的资本化的程度;然而这并非因为“土地资本”含着一种奥妙的特性才给出较低的利息,倒是因为资本家具有一种绝无奥妙的,却是很聪明的特性,把土地——产生地租的场所——看作具有特殊利益的投资的场所。这种场所大部分都是稳固的。与土地财产往往相联系的,不但限于物质的,而且还有非物质的,就是不反应到地租上的特殊利益;例如携有如前所述的田舍与城堡,更如生产日常必需品以供个人使用,行猎以及政治的影响等等。不久以前,在欧洲的地租曾经有过——在城市以及城市的附近,如今还有——正与资本利息相反的增高的倾向。资本家为了这种希望,必须在购买土地的时候,特别多花些金钱。

  然而这一切并没有使土地所有者变为资本家。当然,土地所有者同时也可以就是一个资本家,可是我们这里所研究的不是这回事。买进和卖出只使土地所有者成为资本投入的场所,而并非使它变成为资本。真的,18世纪的法官的位置,虽是用资本而获得;但是它本身并不是资本。不错,土地所有者可以由出卖自己的土地而变成资本家,但是当他成为资本家的时候,他已不是土地所有者了。反之,如果资本家用全部的资本去购买土地,则当他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时候,他已不是资本家了。

  土地所有者不是资本家,这首先在英国地主中可以看出;他们比欧洲大陆上的地主更早对农奴(Hirtersass)取消封建的负担,而不得不更早过渡到资本主义的经济。可是因为当时的信用事业还没有发展,所以这种企图只是一种尝试。他们在15世纪时,已不得不把自己的土地划分为大大小小的租地去租给那些自己掌有耕种土地所必须的活的和死的农具的农业主。土地出租给资本主义的承租人,就开辟了使农业主对农业上投有必需的资本的道路。

  在欧洲大陆上,即在阿尔卑斯山以北的部分,近代的资本主义的租佃制度都不如在英国那样普遍地发展。

  1895年,英国全耕地面积中只有4,640,000英亩由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农业,而由佃户所耕种的则有27,940,000英亩。当时在自己土地上耕种的农户有61,014,而在租地上的则有459,092。

  在德意志和法兰西的统计数目又是一种。然而在租地上的经营亦是在发展的。从1882~1895年中,在德意志王国的疆域内,租地经营的数量从2,322,899增至2,607,210,即增加了284,311;可是在自己土地上的经营却从2,953,445降至2,951,107。在法国,农业经的数目如下:

    年代   在自己土地上的经营   在租地上的经营
    1882     3,525,342        1,309,904
    1892     3,387,245        1,405,569
减少(-)或增加(+)  -138,097         +95,665


  甚至在合众国,租佃制也在蒸蒸日上地发展。那里的经营数目如下:

年代   在自己土地上的经营    在租地上的经营
1880    2,984,306(75%)    1,024,601(25%)
1890    3,269,728(72%)    1,294,913(28%)

  在合众国的东北联邦中,土地所有者自己的农业经营不但相对地减少,而且正如欧洲古代一样是绝对的减少,且看下列统计:

   年代    在自己土地上的经营   在租地上的经营
   1882       584,847        111,292
   1892       537,376        121,193
增(+)或减(-)   -47,471        +9,901

  但是在上述那些国家中,在自己土地上的经营统治得很久。资本主义的农业经营只有当那城市中的资本以及随之而起的信用制度有了极大的发展,才能变成为有意义的。因此才由应用信用而给农村经济开辟了走向资本的第二条道路。这种信用,一部分是以个人做担保的,一部分是以物作担保的,或称抵押的信用。我们所要讲的便是这种抵押的信用。土地所有者往往在典质上去筹款;就是说将他自己的地租典出而获得了金钱,来用在他必要的改良上,如置备必要的牲畜,机器和肥料等等。

  在资本主义租佃制度中,资本主义社会中三种主要的收入是很明显地分开的。土地所有者和其余的生产手段所有者——就是资本家,是代表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与被资本家剥削的雇佣劳动者相对立着。雇佣劳动者得到工钱;资本家得到企业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后者对于农业经营上讲来是代表一种绝无所用的人物;他既没有尽商业上的功能,又没有尽企业组织上的功能;可是这些任务,凡是资本主义企业家却必须执行的;他除了从资本家那里尽量吸取更高的租金,以与他的寄生者共同吞吃外,再也没有旁的事情了。

  在抵押制度底下,这种分割没有那样显明和简单;然而根本上仍可以如此归纳。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土地和所有者与企业者间的分开;不错,这种分割是被各种特殊的法权形式所掩蔽了。在租佃制度下,地租是被土地所有者获得;但在抵押制度下,地租却落在抵押的债权人(Hypothekenglaubiger)的手里。后者便是地租所有者,因此他便是实际上的土地所有者。至于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倒是资本主义的企业家,他同时得到企业的利润和地租,而再把这地租交给抵押的债权人作为利息。如果他的企业遭受失败而无力偿还地租时,那么他会失掉他的表面上的所有权,正如承租人如果不能按时交付租金时,就会丧失其所租的土地;的确抵押的债权人往往可以取消抵押而甚至有权把一个不合意的农业主从田地房屋中驱逐出去,正如土地所有者可以取消租佃契约所施的手段一样。租佃制度与抵押制度的区别,只在于在抵押制度下,实际上的土地所有者名为资本家,而实际上的资本主义的企业家反名之为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执行资本主义机能的这般农业主往往就利用这种误解而愤恨“流动资本”的剥削,就是抵押的债权人对他的剥削;这般抵押的债权人实际上的确负有如在租佃制度中的土地所有者负有的任务。

  在一切经营农业的国家中,我们可以看到抵押债款的很快的增加。如在普鲁士,投在农村土地中的新的债务的数目,超过于清偿的数目如下:

1886-87   133 百万马克
1887-88    88 百万马克
1888-89   121 百万马克
1889-90   179 百万马克
1890-91   156 百万马克
1891-92   207 百万马克
1892-93   209 百万马克
1893-94   228 百万马克
1894-95   255 百万马克

  在这样短促的几年中,债款竟增加了15万万马克!

  债款的那样迅速地增加,可以说明在当时的普鲁士已到处发展着——虽然在另一种形式底下发展着——那种使农业主失掉了土地财产的过程,这种过程在英国却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然而这般农业主还决不会因此就变成无产者,正如英国的佃农也并不就是无产者。他们除了土地外,还有一切生产手段(这里所论的只是抵押的,而不是个人做担保的债项)。

  同样,抵押债款的增加并不一定表示出农村经济的困难情形。但是抵押债款也可以从这种情形发生,因为改良和提高生产的要求不见得就是抵押债款的唯一的原由。我们在下面还可以看出别的原因。但是农业上的进步和兴旺,一定会在抵押债款增加中表现出来:第一,由于农业上的改进所引起的对资本要求的增长;第二,由于地租的增高使农业上的信用有扩大的可能。

  在奥地利亚,有一个在比较长时期中关于这个问题中很好的抵押统计,它记载抵押债款的增加——其中除了加里斯亚(Galizien),蒲高威挪(die Bukowina) 沿海区域(das Kustenland)如下:

1871   46,740,617 古尔特(gulden)
1872   107,621,665
1873   202,458,692
1874   156,127,016
1875   136,692,565
1876    99,276,440
1877    24,694,812
1878    44,160,263
1879    22,765,037
1880    18,404,585
1881    10,034,671
1882    22,926,080
1883    34,289,210
1884    57,241,240
1885    55,871,264
1886    52,708,237
1887    56,330,623
1888    56,954,250
1889    52,738,749


  恰恰在农村经济(以及城市的土地所有)最兴旺的时代,就是在七十年代开始的时候,抵押债款增加得最多。

  占有土地的农业主被划分为土地所有者与企业者,便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底下土地私有权所引起的必然的结果。但是这种划分却提供了先消灭土地所有权的可能;虽然消灭农业中的其他生产手段的所有权的条件还没有具备。在租佃制度统治的地方,它的消灭可以用土地财产的国有化或社会化来达到;在抵押制度统治的地方,就可采用抵押国有化的方法。

  土地所有权(在租佃经营中)的集中程度愈高,或者抵押(在自由经营中)之集中于少数的手里愈厉害,则形成消灭的条件亦愈早。可惜我们不能用统计证明许多国家在长时期中这种集中的情形。总使我们关于农村经济上还有些比较可用的统计。可是关于抵押方面的统计直到现在还是完全不能用的;并且土地财产的统计,亦不能被当作去比较各时代的和研究各地的土地所有的兼并于少数人之手的过程的根据。

  普鲁士各省的土地所有权集中的例子,我们在下文讨论其他问题时再讲。

  一般讲来,租佃数量和租地面积有所增加的地方也就是土地所有集中于少数人之手的地方;因为只有那些不需要耕种自己的土地和携有多余的土地的人,才能想到把这土地全部地或部分的出租。所以租佃制度发展的国家,同时也就是大土地所有统治着的国家。

  在德国,抵押制比租佃制更为重要。那里的土地所有的集中。更正确地说,地租的集中的过程表现得格外显明。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小的乡村高利贷者怎样不断的被排挤,而让出其位置给大规模的集中的资本主义的垄断抵押信用的机关和集团。

  根据黑希脱(F. Hecht)《德意志的国家和各省的土地信用》这著作中所载德国土地信用机关所发出的抵押票据的总数,直到1888年末已超过四十七万五千万马克了。其中属于私人团体的有1,900百万马克,属于国立或省立的土地信用机关的有420百万马克,属于抵押的股份银行的却有二十五万万马克。

  不错,这股份银行的抵押信用主要的盛行于城市的土地财产方面。然而帮助这抵押信用集中的还有其他许多大规模的机关:储蓄银行,保险公司,慈善机关以及各种集团和合作社。三十五个德国的人寿保险公司把80%的基金放在抵押中;普鲁士的储蓄银行投入抵押的基金也在50%以上。在普鲁士储蓄银行的农村抵押财产在1892年时竟达十万万马克;属于普鲁士君王的十七个土地信用机关,在1887年时竟发出了1,650百万马克的抵押票据;而普鲁士十一个私人的土地信用机关在1886年中接收了735百万马克的抵押债项。

  这些数字已经指出地租大量的集中在少数中心的机关中,而且这种集中依然很快地往前发展。1875年时,德国的抵押银行发出900百万马克的抵押票据;1888年——25万万马克;至1892年时,集中在31个银行(在1875年时为27个)的抵押票据的总数竟增至34万万马克了。

  海麦斯(Hermes)在他著的“Landschaften”文章中(该文见于《政治学字典》Handwo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续编第二册)列举了几种例子,显示抵押债款怎样迅速地集中在普鲁士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合作土地信用机关中。柯尔玛和尼玛尔贵族的信用机关(Das kur und neumaerkische ritterschaflliche Kreditinstitut)所发出的抵押票据(扣去了已经偿清的)价值列之如下:

1805  11,527,000马克
1855  38,295,000
1875  82,204,000
1894  189,621,000

  1869年所创办的新勃伦屯堡信用机关(Neue Brandenburgisehe Kreditinstitut)所发出得抵押票据(扣去了已偿清的)的价值如下:

1870  48,000马克
1880  3,695,000
1890  74,275,000
1895  101,434,000

  这些数目,很鲜明地表示“马克思的教义”对于“土地财产”所具的意义,真不亚于对于资本所具的意义。在这方面它所具的意义是谁都不能否认的。可是亦有人说,马克思的教义在农业经营方面恐怕就不适用吧。这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我们下文再当详述。上文所讲的只是关于土地财产以及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表现的两种形式。

  我们上面已经看到租佃制度与抵押制度有许多性质是彼此相像的。然而其间确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主要的差别就在于租金的变动是随着地租的变动而来的。反之,抵押的利息却不是如此。不错,抵押的利息亦不是不会变动,虽然它的变动比租金的变动更不容易;但是它的变动不是以地租的变动,而是以那种服从着完全不同的规律的资本的利息的变动来决定的。地租和利息可以同时向相反的方向而变动。资本的利息可以降低,而地租反而可以升高。在旧有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中,直到近代,这两者的经常的变动却还是如此。

  从这增高中间所得出的利益,在租佃制度底下,归诸土地所有者。反之,在抵押制度底下,是由实际上的农业企业家及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归到自己的口袋里;或利用这种增高再去获得新的抵押资本。

  抵押债权人很少能够得到这种利益,正如他们很少能够得到上面所讲的在提高土地财产的市场价值和降低“土地资本”的利息中所生的利益一样。所以抵押的债权人至少当地租增高时要求得到其资本的利息,更高过于“土地资本”所给出的利息;这就是说,要使那种用利息的形式吸收全部分的地租的抵押资本的总数要少于那种负债的土地的市场价值。

  我们再用上述的那个能给出六千马克的地租的地产的例子来说明。假定平均利息率等于4%,那么这资本化的地租就等于150,000马克。然而我们在上面已经讲过,携有地产还会连带地享有各种其他的利益,主要的在于希望地租的增高。因此土地所有者在他的地产上所要求的,还多于150,000马克,假定说要200,000马克。这等于说,这“土地资本”只给3%的利息。抵押品的债权者所要求的是4%的平均利息率;可是农业主所交给他的只是6,000马克的抵押利息。所以抵押的债款决不会超过150,000马克,而只能等于这土地价值的四分之三;可是它能吞取全部的地租。

  在我们这里所假定的地租增高的前提下,抵押制往往比租佃制更有利于农业主。可是有赏必有罚,这种惩罚在地租降低的情形下,便可以发现的。

  那时承租人,至少是资本主义的承租人,便将他因地租降低而受到的损失转移到土地所有者身上;当然,这土地所有者,虽然不是无抵抗的,却不得不经过了长期的斗争后,终于同意于减低租金。反之,那些自己经营的土地所有者却必须先由自己去承受因地租降低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他不能简单地将这些损失转移到抵押的债权人的身上。

  在租佃制度底下,地租的降低,只有经过一个相当长久的过渡时期后,才使土地所有上受到不幸的结果;可是在抵押制度下,这种降跌却常常会引起农业企业家的或说是“农村经济”的贫乏。实际上的土地所有者——抵押的债权人,起初还不会受到什么影响。不错,随着地租的降跌同时亦会发生抵押利息率的低落;然而这种低落并非农村经济贫困状态的结果,而是一般资本利息降跌的结果;亦是全部借贷资本受了打击的结果。这一点我们现在不用去研究。抵押利息率的高度是用资本的利息率的一般高度来决定的;所以任何农村经济上的窘困情形都不足以使它降低。恰恰相反,农业主愈是困乏,他所不得不费的冒险的代价就遇大,他所不得不服从的利息率(至少在借取新债的时候)已愈加高过于平均率,而地产的价格也就益加低落,一直低到它能够负担抵押的界限。

  在抵押制度底下,农村经济的对付地租的降跌,完全关于在租佃制度底下所发生的情形,它并不用降低利息的方法,而用企业者的破产和抵押的债权人的资本的损失来对付;然而无论如何,这绝不是非病态的。亦决不是很合理的作为。

  除了租佃和抵押两种制度外,还有第三种,即当土地所有者同时亦是资本家;这就是说,他除了土地所有权外还拥有充分的货币,靠他自己的金钱来经营完全现代式的农业;这样,除了企业利润外,他可以把全部地租归入自己的口袋。

  然而土地所有者与资本家的合二为一人,在历史上所遇到的只是一种例外;而且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继续发展中,它也一定只是一种例外,其理由就在于:第一,大经营的优越于小经营。第二,土地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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