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商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方法


   

  分析这样的经济制度即分析计划因素在经济已有的组织程度所决定的界限内同时起作用,价值规律及其外部强制的作用力量也同时存在的经济制度问题就更为复杂。研究这种类型的经济之所以困难,首先是因为不论是这一生产形式,不论是那一生产形式都没纯粹的形式。如果说,价值规律既然在这种制度中有所表现,它也就是我们以前熟悉的、以典型资本主义的实例对简单商品生产进行过充分研究的规律,那末,相反地,计划经济则是我们不熟悉的,第一次在我国经济中登上历史舞台、只是部分地向我们显露自己面目的经济。不仅如此。价值规律以及基本趋势在苏维埃经济中采取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形式的计划因素,都起作用于统一的经济机体之中,它们由于十月革命的胜利而相互对立。总起来说,不管这个规律还是那个规律,都不表现为它们的纯粹形式。无产阶级国家同时既领导国家经济又领导对内和对外的政策,尽力保护现在的制度使它得到巩固,争取社会主义因素取得胜利。它同时在外部受到世界资本主义的反对,在内部受到私有经济的反对。结果是,它的经济政策的路线,在经济方面达到的实际结果,不是在最理想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方面,而是在由于当时社会主义趋势和在它们道路上遇到的反抗势力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而形成的某种合力方面。

  十分显然,在这种条件下,单纯论述现在和过去的事物,不会成为名符其实的科学。马克思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实质是相吻合的,那就任何科学都不确要了。这个话不仅是针对只论述资本主义经济表面现象的庸俗经济学家说的,而且也是对将来庸俗经济学的任何再现,其中包括庸俗的研究苏维埃经济的方法的警告。论述作为我国经济中两种因素的斗争结果的现象,还不能说明,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果,而不是得出另外的结果,还不能对未来作出预测。因此,在这里必须采取抽象分析研究法,开始时在纯粹的形式上揭示互相冲突的趋势。在这里,主要的困难不在于分析值规律,甚至不在于我们经常在我国经济中所看到的那种价值规律作用失去真象和受到限制的情况。第一、我们在这里知道,是什么受到歪曲和限制。我们可以拿被歪曲的价值规律的摄影同原规律进行对照。另一方面,我们已经有价值规律在垄断资本主义下被歪曲的某些熟悉的经验,因此,不是这个规律的作用的一切可能的歪曲,对我们来说,都是新鲜的和意外的。主要的困难正是在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方面。最困难的是在纯粹的形式上揭示这个规律的趋势,然后说明,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一规律固有的趋势所受到的一切限制。

  当想在纯粹的形式上分析规律,深入研究背离规律的现象的时候,我们碰到下述困难以及某些表达这些困难的不同说法。第一、一般地谈运用于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过程的规律是否可以,单纯地谈计划因素及其作用是否正确?第二、从方法论上分析纯粹形式的规律的作用,容许在一定的研究阶段上抽象掉整个政治形势驱使苏维埃国家采取的现实经济政策是否可以,是否正确?最后,第三、一般地从在我国经济中两个基本规律相互斗争这个前提出发,是否可以?那末,它们之中哪一个是统一的经济调节者?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已经在上面的论述中部分地淮备好了答复。我们可以在下面的意义上谈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我们在一般社会学的意义上,把再生产时与同样的原因、同样的社会环境有关的经常后果(在自然界,尤其在社会中都不会有绝对的重复),称之为规律。在经济意义上,规律就是由一定类型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中所产生的经常后果。例如;凡是出现商品经济和商品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关系的地方,价值规律就开始起作用。现在假定,在社会中,计划因素开始起作用。因果性规律在这里是否不再起作用,在生产关系方面,是否规律性消失了?我们在上面已经对这个问题做了否定的回答。规律性只不过是形成的方式不同,它一开始就为自己开辟走向自觉的道路:经济上必然的事物,事先被认识到,预先被估计到,然后导致一定方向的有组织行为。区别仅在于此。[1]既然新型的生产关系开始为自己开辟道路,那末,它首先和主要地应当为自己的生存和巩固而斗争。这就意味着,在我国经济中,在内部资本主义关系发展和外部资本主义包围的条件下,要通过每次都在扩大的规模上,以确定的、客观上强制苏维埃国家必须扩大的规模,再生产社会主义关系这种途径,来为自己的生存而斗争。这对于整个制度说来,是个生死攸关的问题。而为再生产这一类型即社会主义类型的关系而斗争,也就是,第一、为增加属于无产阶级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而斗争,第二、为把数量越来越多的工人联合在这种生产资料的周因而斗争,第三、为提高整个制度的劳动生产率而斗争。这也就是为扩大再生产这个制度而斗争,为最高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而斗争。自觉的和半自觉的、最大限度扩大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趋势之总合,就是经济的必然性,是整个制度生存和发展的强制性规律,这种规律经常再生产着自己对全体国营经济生产者的意识的压力,一次又一次地迫使他们重复目的在于在当前形势下达到最理想的积累的行动。这种行动的必然性正被认识到,尽管不是经常认识得很清楚,[2]但是,这一点使得规律的表现形式发生变化而没有取消规律。如果我们对于行动的必然性,而且是本着积累的精神加快速度和增加毅力的行动的必然也认识得很差,那末,象商品荒的加剧、私人积累的增加、由于我国工业基础和军事工业基础薄弱而使整个制度的生存受到威胁等客观事实,就会催促我们前进。在这种条件下,只根据规律的定期形式发生变化,只根据它决定人们意志的性质发生变化,而反对“规律”这个用词,这可以归结为语文学理主义,仅此而已。

  因此,我们可以谈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如果我们想把对我国经济及其特点的科学研究推向前进,我就不仅可以,而且应当谈它。

  往往会提出这样的反对理由:当问题只涉及社会主义的计划因素同商品经济的自发势力的相互斗争时,为什么要谈某种规律?这是坚持不愿意去澡堂洗澡而且认为这样很好的人的反对意见。我同意,对于那些不愿意对我国经济和我国经济中社会主义因素发展的现阶段进行科学分析的人,也可以不再前进。但是,每一个想前进的人都会同意,关于社会主义计划因素同商品经济的自发势力的相互斗争的空话,丝毫没有说明这一斗争的当前时期的特殊性、独特性、特点。这种空话,如果我们不使之具有与当前时期和当前国营经济生存的社会经济形势有联系的具体内容,那就不管以各种形式献给我们多少,都是毫无内容的、空洞的公式。我们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同商品经济进行了斗争我们现在还在进行,再过十年和二十年,甚至应当想到,再过三十年也将进行,就是到了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奠定新的技术基础,或许成为欧洲社会主义生产体系的一个地区等等的时候,仍将进行,难道对于如此不同的形势,如此不同的技术——生产关系,如此不同的有组织的经济同私有经济相联系的体系,只满足于显然二十年和四十年都会依然正确、因而将一直非常缺乏内容的同一种老生常谈?

  相反地,只要我们想从这种老生常谈进步到更具体地分析我国经济生存的当前时期的规律性,只要我们具体地提出下述问题,在当前历史阶段上,计划因素同商品经济的斗争意味着什么,我们立即就会碰上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问题,碰上这个过程的一切规律性;我们分析的认识内容被下述一系列总结充实起来,这些总结可以使人们掌握计划因素同价值规律斗争的当前阶段所固有的内在规律的基本轮廓,辩明偶然的事物和一般事物、次要事物和主要事物、事物的表现形式及其实质。

  某些论战对手在本书第二章发表以后提出的第二个方法论性质的不同意见在于:指出在分析苏维埃国家经济时把苏维埃国家政策分离出去是不正确的。这个不同意见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是反对马克思的一般社会学方法的,是反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马克思在他第一部经济学巨著即《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在前面写了序言,阐述自己的一般社会学方法,这绝不是偶然的。他以自己关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学说论证了他从“基础”开始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理由,尽管一定的上层建筑同时也始终是必需有的客观社会事实。在理论经济学中,从一开头进行研究起就开始采用抽象祛,因为这门科学正是从基础开始的。这并没有降低上层建筑的作用,并没有减少对商品经济中这方面的人们相互关系的研究工作的重要性,但是研究工作不是从这里开始的。在马克思的《资本论》的初稿中,曾有关于国家的章节,但是他打算在以后,即在分析本来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经济之后,再来谈这个问题。为什么在从理论上分析苏维埃经济时就不能也从基础开始呢?我的论战对手在这一点上自己没有意识到,他们从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转到了著名的德国社会学家施塔姆勒及其学派的阵营,而且伸手去握所有其他批评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手,而这些批评者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攻击恰恰是针对其在方法论上对基础和上层建筑问题的根本提法。我们来看看,施塔姆勒本人对我们所注目的这个问题是怎么写的。他在自己的著作《经济和法》中说,在政治经济学中,不依赖于完全确定的社会调节、逻辑上不受其制约的纯经济观点本身,是不可能有的。施塔姆勒在反对研究政治和法时离开经济,同时反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序言的时候,写道:“因此,正谢的不是把经济生活、经济生产或者经济结构等这类事物与法律制度和政治上层建筑这两个方面对立起来,而是把经济生活的实体与其形式,即人们社会生活曲统一产物的两个因素对立起来。”[3]他还说:“谁想把作为相互联系的共同活动的社会经济本身,当作自己科学研究的直接对象,谁就不可能提出和论证任何一个不以事先确定的社会生活的调节为前提的社会科学论点。一切对地租、工资、资本利息或企业家利润的研究,也象一切关于货币、信贷、价格形成的学说或政治经济学的任何一章一样,都依赖于现存的具体法律制度。”[4]

  我不再引用其他同样很典型的引文了。十分明显,论战对手们已沦为他们所十分厌恶的著名的批评马克思主义的专家及其学派的同伙,沦为比尔曼、狄勒、赫斯、施托尔茨曼以及他们还从自己立场的另外方面冒着风险去接近的俄国主观社会学者的同伙。

  我的论战对手们为了证明自己的反驳是正确的,便引用列宁喜欢重复的关于政治是集中的经济的说法。他们只是没有证明,为了解释这种集中,如何能够避免预先研究集中在政治上的事物[5]不过,如果他们愿意从马克思主义者一般结束研究的地方开始研究的话,那就请试试吧。我们要听一听他们的意见。而我则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我认为,应当从基础,从经济生活规律性的作用,开始研究工作,而后说明一定的政治的必然性。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制度时,就是这么做的。他为了答复事实上是针对他的各种反对《资本论》的意见,曾在1868年7月11日给库格曼的信中写道:“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所以,如果想一开头就‘说明’一切表面上和规律矛盾的现象,那就必须在科学之前把科学提供出来。”[6]我的论战对手显然是认为自己比马克思强,以为可能“在科学之前把科学提供出来”。这个任务,显然我是不能胜任的。我等着他们按照自己的方法来开始进行研究。如果他们“在科学之前”,除了我们经济报刊上不乏其范例的在新基础上的通常庸俗经济学之外,能提供点其他的东西,那末,历史将会感谢他们。我给自己提出一个小小的任务:先抽象掉作为两种经济制度及相应的阶级相互斗争的合力的现实的国家经济政策,在纯粹的形式上研究定向最理想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运动,尽可能在纯粹的形式上揭示相互对立的趋势的作用,而后要说明,为什么现实生活的合力正是来自这个方面,而不是来自另外的方面。

  不言而喻,由于自觉地执行的国家经济政策往往不是对在发展社会主义再生产时实际上碰到的困难的反应,而是预先估计、预测这些困难的结果,所以这类分析是有困难的。成为表面上被迫采取的(由于私有经济的反抗)政策的东西,具有自由执行的决定的外表。经济必然性在表面上自由选择一定政策的方针的外衣下,为自己开辟道路。最理想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迫使我们采取的决定,以及由于私营经济和代表它的阶级的反抗而使这种最理想的积累打折扣的必然性迫使我们采取的决定,都同样是国家调节机关的自觉的决定。在这里把最理想的积累在其纯粹的形式上同被迫放弃这种最理想积累的现实政策分开来,是个很困难的任务。为了解决这个任务,需要具体分析每一段时间或者至少一定的经济发展时期的整个经济和政治形势。可见,这种困难是我们生产关系类型本身造成的,是社会主义因素同商品生产因素在其中的交错造成的。恰恰在这里,我们看到这种场合: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的一般原理时,必须改变马克思在分析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时使用的研究方法。就在这里(虽然不仅在这里),我们碰到所研究的材料本身的改变,这种材料本身迫使我们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从政治经济学的基础转到另外一种科学即作为从政治经济学到社会工艺学的过渡的科学的基础上。这门过渡的科学,还需要我们经济学家通过集体的努力去创造。这门科学应当去研究这样的问题;经济生活的规律性在混合的商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如何表现出来,同私有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集体生产的参加者的意志如何被决定,在计划因素日益加紧限制价值规律的形势下作为私有经济而发展的和适应国营经济需要的私有经济的关系将如何形成。在这里,新东西不仅产生于国营经济本身之中,而且部分地产生于在所谓命脉被无产阶级的集体经济控制的形势下存在的私有经济之中。我在本书运用的、想先在纯粹的形式上划分两种互相斗争的因素即两种分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方法的趋向,以说明现实生活的经济合力的这样一种研究方法,我丝毫不想看作唯一可以运用的方法。如果有哪一个研究人员(是研究人员,而不是庸俗经济学的代表)提出更为合适的、更接近我国经济本质的另外的研究方法,对他的作法,只应表示欢迎。

  根据以上所说的一切,可以部分地看出,要成功地对我国经济进行科学理论研究工作,一方面要求对集体经济发展条件下的规律、规律性、必然性概念本身进行更仔细的分析,另一方面要求继续进行在列宁的天才著作中开始的对苏维埃社会这个崭新的和特殊的社会形态的社会学研究。这就要求我们所有理论工作者进行巨大的、经常反复的、经常通过经验检验的集体思想工作。

  最后,我来谈谈第三个困难和在这个困难的基础上产生的第三个不同意见。从以上所说的一切难道不可以做出结论:在有两种因素进行斗争的我国经济中,整个制度的两种不同的调解者是有基础的。——般地说,这是否可能?作为达成整体的经济机体的整个经济制度的一定的统一,是什么意思?

  至于说,在我们制度中,有两种因素在进行斗争,这是事实,显然除了那些把我们整个经济仅仅看作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变种的人之外,是谁也不会有异议的。但是,如果说在统一的经济机体中,存在着两种因素的斗争,作为一般发展的辩证过程所固有的整个制度前进运动的对抗形式,那末,问题就不应当是如下提法: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有两个调节者,能不能没有两个调节者。只有在每一具体时间的两种相互斗争的力量的合力、每一具体时间实际形成的在不同制度之间的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以及恰恰在经济整体的对立两极之上最能改变自己内容的不同制度之间的市场联系形式,才可能是统一的。如果说每一种因素都为在整个制度中占优势而斗争,那末,它从而也就是为纯粹形式上的、该生产关系体系所原本具有的那类调节而斗争。我们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定在我国经济中,商品资本主义关系占了优势,这样,在政治领域就必然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被取消,在经济领域就必然意味着商品资本主义的经济调节者即价值规律的自由发展。那时,社会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的形成,就会象它经常在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形成一体也就是说,会发生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重新配置,这种配置最能自发地再生产商品资本主义关系。随着对外贸易垄断的取消,便会发生在全国工业化受压缩的情况下一些企业被消灭而另一些企业则获得发展的现象,整个这一过程便会自发地服从于在国内和在那些参加我国经济资产阶级改造的整个这一过程的那些资本主义国家之中再生产资本主义关系的任务。苏联现在的工业和现在的经济比例,其中包括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生产力的分配,都根本上改变了自己的面貌。请问,第一、我们的私有经济,第二、资本主义国家(尽力争取取消对外贸易垄断制和社会主义保护关税政策,作为自己的最低纲领),是否素来就有这方面的趋势、压力呢?显然是这样。既然是这样,那末,它们素来就具有追求自己类型的调节的趋向,这种调节在凡是不碰到来自其他经济成分的反抗的地方就为自己开辟道路。

  现在谈一谈这种成分,即国营经济。假如它首先由于无产阶级革命在欧洲取得胜利而有最大的可能来改造整个制度,那末显然,在形成在整个经济中占完全而绝对的统治地位的类型的社会主义关系时,不仅作为组织和领导经济的方法的计划原则会取得胜利,而且劳动和生产资料分配的比例也会根本不同于现在的情况,尤其不同于由于资本主义形式取得胜利和在价值规律作为唯一的经济调节者的作用下所形成的情况。

  如果情况是这样,那末现在请问,当社会主义成分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斗争的时候,要控制整个制度,换句话说,要控制它的改造,要为此筹集越来越多的资金,以便按新的方式、围绕着数量日益增加和质量日益提高的生产资料来组织劳动的另一个调节者,是否从这方面表现出其作用呢?这是毫无疑问的。现在只是需要进一步弄清,集中表现并体现整个这一过程的这一规律的作用是在哪里。

  我们做一个片刻的假定,从某一时刻起,在我们整个经济制度中,不存在着扩大再生产过程,而存在着简单再生产过程。假设情况是这样的,那末,无疑地,1926年反映出来的生产力分配和我国经济中的许多其他情况就会不同于现在制度处于变动之中、在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之中都存在着扩大再生产的情况,但是,这种变化是在什么地方呢?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根据同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类比,来回答这个问题。读过《资本论》第二卷的人都知道,马克思在书中,先是提出简单再生产下生产力分配的图式,然后提出扩大再生产下生产力分配的图式。在总资本数量相同的条件下,在整个经济中,每一部类内部分配为C+V+M[7]的比例和两个部类之间的分配比例,是完全不同的。[8]它们好象排列为战斗队形一样,反映出扩大再生产进程中的比例性。在我国经济中,在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扩大再生产的情况下,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和私有经济成分之间生产力的配置、它们之间的比例,以及社会主义成分各部门之间的比例,不仅不同于简单再生产的情况,而且也不同于在当时工业化水平下的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比例,每一年度与上一年度相比也必然不同。每一新的年度对于国营经济来说,如果它是处于发展状态之中,那就意味着:(1)生产比以前有绝对的增加,(2)它与私人生产的发展相比,有相对的增长,(3)恰恰是由于该年度的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比例性而引起的它自己内部力量的配置每次都不同。而对重新配置、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对从私有经济中汲取价值等这一整个过程进行调节的规律,就是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在每一个年度,它都迫使我们在整个国营经济内部这样来实行生产力的分配:预先就推测出一年度以及部分地推测出以后几年的生产力分配。第一、国营经济已经达到的组织工作水平(无论是一般说来怎么差劲,无论是多么低于现有的这样进行组织工作的客观可能性),第二、我们的基本工作、特别是新建设的性质本身,都要求每一年度重新配置生产力时先部分地想到未来几年经济中的比例。否则我们在1926年就会不可避免地为1930年制造商品荒,破坏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之间的平衡,捣乱我们的服从于国家工业化任务的进口计划而使得私有经济得到利益,等等。至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已经转入制定五年计划的工作,这不是偶然的事情。这样深入进行计划工作不仅是我们的成就,而且是直接作为从外部进行强制的规律迫使集体经济接受的绝对必然性。十月革命在这个斗争战线上有其自己的逻辑。但是,如果向这种计划工作的过渡是必然的,我们就不可能抛弃或回避这是我们控制不了的,既然我们使工业和运输业社会主义化了(否则就不需要在十月革命中拿起武器了),那未,1926年就必不可免地由此产生生产力在国营经济内部的这种分配:不仅应当符合当年整个国民经济的需要,而且应当尽可能预见到几年中的再生产的比例,而资本主义经济按其结构本身来说,是不可能在这样的程度上和在这种形式上做到这一点的。如果我们部分地排除掉价值规律的解救无组织经济的作用及其缺点和优点,我们就应当相应地以其他的国营经济在其当前的发展阶段上内在特有的规律,即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来替代这个规律的调节作用。

  如果这个规律把国营经济内部的确定比例强加给我们,这种比例不同于该年市场行情强加的比例,那充以同样方式确定的整个扩大再生产过程的数量方面的规模,也就是说,客观上必需的最低限额的物资积累(无论是靠国营经济自己的资源,还是靠从私有经济转到社会主义成分的那部分剩余产品),也都是强制地从一定的比例方面强加给我们的。我们可以在这个最低限额之外有一定的回旋余地,但是,达不到达最低限额就会以生产不足的危机的形式打击我们的制度,1925年和1926年我们的情况就是这样。这个危机使得私人积累由于零售价格的提高而增加,从而削弱了我们同我国经济的资产阶级成分作斗争的阵地,这无论是对于货币,还是对于实际的工资水平都是危险的,在政治上也是危险的。所有这一切,从这里所研究的问题的角度来看,都说明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从这方面来说也是个调节者。不了解什么是规律,不了解规律对于国营经济来说具有强制性质,它对私有经济有着影响,这不仅仅是理论的错误,不仅仅是思想顽固、墨守成规,而且在实际上是件危险的事情,从我们整个集体经济制度为其生存而斗争的角度来看是件危险的事情

  我应当特别坚持地强调指出在这一点上理论落后的危险性,因为随着整个国营经济及其领导的集中化,预见便对发展和维护我们的制度起着十分特殊的作用,这种作用是预见在自发式调节情况下的作用所无法比的。因此,正确的苏维埃经济理论不仅有巨大的科学作用,而且有巨大的直接生产上的作用。当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中不断进行空谈和争吵的别候,当在科学领域中每一个体面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和财政学家对经济生活不求甚解,认为自己的职责就是炫耀自己发明的奇谈怪论,以便与众有些不同的时候,资产阶级社会之所以在管理中、在科学中敢于干这类多余的事情,是因为价值规律要比它的所有政治家和教授加在一起都更灵巧而可靠地完成调节经济的作用。不仅是资产阶级自私的阶级利益(马克思十分清楚地论证过这一点),而且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构本身,都使经济科学的作用陈低到最多不过是摄取日常行情的照相机的程度,或者是容许它充当灵巧的无用之物。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错误很少能够影响资本主义积累的成效。而在我国经济中,预见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是提高得非常快的,经济政策的错误会使整个经济机体遭受极大的苦难,会使前进运动受到极大的歪曲,因此,在我国经济中,我们的经济科学、我们的理论预见和我们对经济制度的正确分析,应当有十分特殊的作用。反过来说,经济理论领域小的错误在实践上,在经济上,在政治上,对我们都是危险的。例如,在理论领域中长期忽视在我们制度中存在着非“纯粹”社会主义积累这一事实(甚至庸俗经济学也不需要去确认这个事实),存在着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这个客观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影响,这对我们是有害的,甚至是危险的。

  我们一些经济学家根本不能容许说我们经济中起作用的不是一个调节者,而是两个。这不是深入掌握理论经济学这门科学的结果,而毫无疑义的是科学偏见的产物,是不会在新的条件下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后果。这只不过是教条主义和迂腐习气而已。这些经济学家习惯于分析发达的资本主义,习惯于唯一调节者的概念,因为在资本主义下,这个调节者的确是唯一的。他们不仅暴露了自己墨守成规,不仅暴露了自己思想怯懦,而且当他们害怕离开理论经济学转而走上这样的道路,即哪怕稍微适应一下我国经济在现实生活方面离开资本主义这一情况的时候,他们竟然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和马克思的一般社会学方法、一般哲学方法。他们实际上害怕说明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历史上暂时的生产关系类型,如果理论方面的进步是完全必然的,政治经济学在社会主义革命之后变为另一种科学也是完全必然的。这种思想怯懦的社会根源,我暂且不去探索,而只谈逻辑根源;这种思想怯懦尤其令人不解的原因是,价值不是一下子从天上掉下来的,它的作用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挥的,它不仅在我国经济中不是唯一的调节者,而且在过去也不永远是唯一的调节者。难道在商品经济把行会制度蚕食殆尽的时期,价值规律不是碰上了还未消灭的规定劳动的行会制度吗?在过去,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存在着这种两重性,这是事实。为什么在资本主义关系已开始消灭的条件下,就不可能存在这种事实呢?

  那些对这个论据提不出什么异议的人,看来只有抛开方法论的争论,把这种争论转移到其他方面去,即做出如下声明:“整个问题是在对计划因素比重的衡量上你们对它估计过高,而我们则坚持实事求是。”假设情况是这样。但是,要想在逻辑方面用巧计超过十月革命的社会经济成果,那未必能够办得到。象在一个有意思的笑话里所说的那样,这里“有两个可能性”,我来分析一下两个可能性。或许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中,基本上是一个规律即价值规律作为调节者起作用。但是这样的活,在这个规律的基础上,在这个如果象马克思解释的那样,应当自发地再生产资本主义关系的规律的基础上,怎样能够进行社会主义关系的扩大再生产,而且还要提高这种关系的社会主义质量呢?

  如果这个论点是正确的,那末,孟什维克对我们制度的分析岂不也是正确的,那末,稳健的帕尔乌斯认为我国经济是资产阶级的,有很大的可能按照美国型式发展,但是工人政权及其对生产过程的干预是我国实际存在的那种类型的经济,即资产阶级类型的经济,即价值规律调节的经济的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阻碍,他岂不也是正确的。如果我们的计划工作只归结为我们掌握价值规律的必然作用,并且在它的支配下撰写它通过从背后和脑后自发的一击(在没有“掌握”得了的场合)来促使我们写的东西,那末,我们难道没有理由询问:在这种场合,整个我们计划工作、整个我们“社会主义的”调节岂不只是价值规律的职能?这样,我们怎么能不扩大再生产资本主义的关系以及在经济比例上和生产关系上都适应资本主义再生产任务的这种生产力分配方式?二者必居其一。或者是这种关系不能长期处于同自己的“调节者”发生的内部矛盾之中,或者是我们的调节者不是这一个,或者正确点说,不仅仅是这一个。我想,我在这方面与之进行争论的我们那些经济学家将坚决否认他们坚持上述观点,害怕作出这样的结论。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只能有另外的提法,那就是,在我国经济中有两种因素在进行斗争,尽管社会主义因素还很微弱,比我在本书中估计得还微弱。两种因素进行斗争的这一事实表面上大家都承认。但是,要斗争,大家知道,就需要至少有两个进行斗争的主体。这就存在着两重性。如果斗争确实在进行,那末,斗争就不可能不是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组织,为不同的生产力的分配,为两种调节的方法而进行的斗争。这样,怎么可能没有另外的、同价值规律相对抗的调节者呢?无论是在逻辑上,无论是在实际上,这都是绝不可能的。在这种场合,我很想奉劝我们所谈的那些经济学家们在自己的思想中装进最低限度的计划因素,说明他们在理论方面是如何在关于“彻底社会主义类型”的、处于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阶段(而不是处于被商品经济扩大蚕食的阶段)的我国国营经济的论点与自己关于唯一调节者的顽固看法之间建立平衡的。在这个问题上建立乎衡已是时候了,早已是时候了。在这里靠社会主义计划因素同市场的斗争这种空话来敷衍搪塞,是根本不行的。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计划因素同商品经济的自发势力也进行了斗争,就是再过二、三十年,这种斗争在某种程度上也还会进行。试问,当前的这种斗争形式与七年前的斗争形式和二十五年后的斗争形式相比,有什么特点呢?从我国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成分方面来沈这种斗争的规律性何在,它表现在哪里?如果你们否定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那末,你们提出什么观念呢?

  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是追逐利润,它的调节者是价值规律。资本主义就是通过这种机制来满足社会的消费需求。在这里,工人是通过出卖劳动力而从消费资料总额中获得自己的份额的。在这一点上,国营经济同资本主义有什么区别呢?一方面,它已经不是为利润、为剩余价值而生产。另一方面,它还不是为国营经济的职工的需求,更不是为私有经济中的所有人的需求而生产。在我们国营经济中,在这方面存在着内部矛盾。这种矛盾与国营经济的本质,与它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斗争的条件是有联系的。一方面,它如果不完成一切历史上的生产制度的职能,如果不满足当前时期的社会需求,就可能被搞垮;从这一方面来说,工人和农民的需求的压力是对它的刺激,对它的鞭策,无论这种压力是直接地、即不象资本主义下那样通过追逐最高利润起作用,还是通过许多间接途径(不可能保证按需要的比例同私有经济进行物质交换,等等)起作用,都会如此。国营经济在这里,特别是在自己制度内部,还刚刚摸索到它所独有的刺激因素及其组织形式。一方面,如果整个经济形式所决定的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比例,得不到充分的、经常增加的、物质形式的剩余产品的积累的保证,从而始终意味着个人需求受到限制,那末,它可能在自己的动的平衡中被搞垮。在国营经济内部,在两种趋势之间不存在着具有阶级间对抗的形式的矛盾,但是存在着一般的矛盾。在问题涉及到分配的地方,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就完全表明了这种矛盾。一方面,社会主义成分中的扩大再生产意味着自然在数量上扩大地再生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及与每年相适应的生产力分配比例。而另一方面,这种社会主义关系在数量上的扩大,也要求从国营经济中转让一定数量的剩余产品和工资的提高从属于积累的职能,从而导致社会主义关系质量的提高受到限制,阻止工资水平脱离劳动力的价值。不仅规律本身的矛盾,而且它在历史上的暂时性质都在这一点上得到表现。从对整个经济进行方法论上的分析的角度来看,以及从它特有的规律性的表现形式的角度来看,注意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当上面谈到的那些经济学家说到通过我们的计划调节来掌握价值规律的作用的时候,他们之所以犯上面所分析的错误,不仅仅是因为他们认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经济比例对于不往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的经济也是正常的。他们不仅仅没有弄清楚由于革命而使农民收支结构发生的变化给整个经济带来的变动,不仅仅不想了解价值调节者便是要被正在发展着的集体经济成分调节者所排挤,客观上也不可能不被它所排挤、所代替,而且看来还把经济中客观必然的比例性同达到这种比例性的方法混为一谈,也就是说,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国家工业化同一般大生产的发展混为一谈。同时,不仅是价值形式,而且我们从劳动消耗方面称之为价值关系的东西,都由于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整个国营经济变为统一的托拉斯而发生变化,这样在整个国营经济中科学劳动组织的发展之下,便产生由于有联系的庞大经济体的合作化而出现的新因素。我们国营经济的这种由其社会主义本质而产生的特点,在技术水平低的情况下,不可能表现得十分明显,但是在我们工业技术水平接近先进资本主义国家技术水平时,就合成为起巨大作用的因素。是不是可以说,来自这个方面的变化与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分不开的,而与它的消灭和受限制、与为了我国集体经济类型的国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斗争是没有联系的?我们要是认为价值规律是整个我国经济的基本调节者,那就既不可能了解这一事实,也不可能了解我们十分顽强地争取从商业中排挤掉私人资本,而以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取而代之的趋向。正是从机构开支的角度来看,私人资本对于整个经济是“较有利的”,私人商业的劳动生产率较高,但是我们在这里是违背价值前进的,是沿着另一个规律的方向前进的,是受另一个调节者的作用支配的。

  应当指出的第二点是,看来在经济比例方面发生了混乱。经济比例是每一个社会生产制度及其分工、历史上暂时的在价值规律基础上达到这种比例的方法所客观必需的。正确地、按比例地分配劳动,对于资本主义、对于社会主义以及对于我国当前的商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都是需要的。即便能证明(我已经指出,是不可能证明的),在我国在斗争的基础上实际形成的生产力分配是通过某种奇迹而适应我国在资本主义关系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在价值规律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的分配,也就是说,在国家工业化现阶段上集体生产内部的比例是适应资本于义的生产,即使如此也还没有证明关于唯一调节者的论点。从哪里可以得出结论说:既然价值规律在历史上,也可以说在物质上、在实际上同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工具私有制占统治地他的生产是有联系的,是分不开的,那末,我们所需要的比例就是由作为调节者的价值规律决定的,是只有通道这个规律才能发现的?难道私有制为公有制所取代,对于一切经济命脉只不过是形式主义的法律行为,而没有改变制度本质?为什么不可能有这样的情况:我们所需要的比例主要是用我们的方法发现的,尽管我们在计划调节方面的经验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我们的方法要比通过自发的途径达到平衡的方法更高级,更完善?为什么现在不可能客观上有这样的情况:我们制定共同的比例方针是通过我们统计需要和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的方法,我们的方法包含着对我们影响私有经济的可能做的估计以及我们对私有经济的依赖,而价值规律只是通过自发途径作些修正?如果这是可能的,如果哪怕有一半是可能的,那末,说我们这里基本上有一个调节者,也就是把资本主义下劳动消耗基础上的调节形式与不单单为商品经济和商品社会主义经济而存在、不仅仅通过资本主义方法才能确定的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客观经济必然性,极为草率地混为一谈。在商品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比例性也只有在与价值规律作斗争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它将始终是斗争的合力,尽管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作用的方向在现实局势中有时在个别场合是一致的。

  有人可以说,要知道,商品货币形式的关系是占统治地位的,难道这样不是使一个调节者即价值规律的存在成为必然的了吗?这个不同意见是很重要的,但却是很形式主义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拘囿表面现象的。

  如果我们浏览一下人类的全部历史即阶级斗争史和经济形式史,看一看前进运动是通过对抗方式,还是通过和平进化方式,还是通过时而这样、时而那样相互交替的方式,那末,一般地说,到处永远是内容的变化先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形式的变化。十月革命所建立的经济制度的情况,也是如此。同私有经济的联系的形式是私有经济强加给我们国营经济的,是自动进入国营经济关系内部的。私有经济即个人经济没有交换形式的关系是不可能发展的(只要回想一下余粮收集制的经验就够了),而国营经济如果改变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就可以在旧形式的交换下前进得很远很远。在这里,把形式与内容同两者的比重混淆起来,目前对于法学家来说,多少还是可以原谅的。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来说,这种混淆则是绝不能原谅的,正象当他们也不是从实质上而是更多地从形式方面来掌握工业和运输业社会主义化对整个经济调节体系的客观强制影响时,对他们不能原谅一样。

  其次,在这里必须消除读者在阅读以下各章时可能产生的一个误解。在我们这里,常常拿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其他领导经济的机关的许多缺点和错误来证明计划调节经济的可能性是有限的。我附带说明一下,在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经济时,我们认为必须确定和认清的调节可能性只是客现存在的、取决于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之间现实的力量对比的、取决于当前国营经济最高组织性的、取决于国内市场关系对我们国营经济的影响以及国外世界市场的压力的那种调节可能性。我们不能减少计划工作中犯一切错误和不会进行计划工作的客观可能性。这会意味着要把每一个失误,包括分配人们担负各种职责中的失败在内,归之于历史的必然性。我们不十分了解我们所领导的经济制度及其规律,由此产生错误(不论带来什么严重的客观后果),也都不正确地归因于经济必然性,而在进行理论分析时减少我们制度中客观存在的自觉调节的可能性所占的相应比重,这种情况也与上述情况完全相同。

 



[1]A·科恩同志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大纲》中,对于研究苏维埃经济的方法的问题,写过这样一段话:“但是,我们认为,强调下面这一点是绝对必要的,即当我们把苏维埃经济中应用资本主义规律的问题列入资本主义理论教程的时候,我们不打算再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同时顺便研究苏维埃过渡经济的理论,尤其是不打算研究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我们十分清楚,在我国经济中,因果性原则同目的性原则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在因果性的轴心上研究苏维埃经济是不可能的。我们十分明白,在我国经济的理论研究中,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价值、货币、剩余价值、收入等等问题)起了相当大的变化,被我国经济中自发因素和计划因素的新的基本问题排挤到次要的地位上去。我们时刻也没忘记,我国经济按其实质是过渡经济,因此,甚至研究方法也发生变化。”(第19——20页)
  作者认为,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经济,分析这种与资本主义相较是特殊类型的经济,甚至必须改变研究方法,他的这个看法是正确的,这也恰恰是我在本书所证实的。但是,他——或者只是在表述上,或者在实质上——当谈到不可能“在因果性的轴心上研究苏维埃经济”时,他的看法是不正确的。既然因果性规律对于计划经济依然起作用,只是其表现形式发生变化,只是意志即集体自觉意志起决定作用的形式发送生变化,那末,对我国经济的规律性的研究,也象一般的任何科学研究一样,依然是“在因果性轴心上”的研究,只是研究方法发生变化。我顺便指出下面一点:作者应当改变《大纲》中关于苏维埃经济制度下的地租的表述方法,用疑问句代替肯定句。
[2]向自觉的有计划的调价过渡,同生产工具社会主义化有着历史的和内在的联系;这种调节在社会主义革命后,是必然的。但是,它在多大程度上是“自觉的”,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假定甚至认为在出现自觉指挥生产的地方,“规律”的概念就失去意义,这也是正确的,那末,我们似乎就只能从我们的自觉性和预见还很差这一点出发来谈规律了。
[3]鲁道夫·施塔姆勒:《经济和法》,1906年莱比锡版第324页。
[4]同上书,第二版192页。
[5]指出在我国,国家领导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事情与国家分不开这种现象,这只不过是证明,在这里进行抽象比在资本主义下有更多的困难。但是,这丝毫也不是说要反对必须在一定的研究阶段上把政治和经济分开。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68——369页。
[7]其中也包括把M分为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的情况。
[8]参看《资本论》第2卷第20——21章。——译者。